锋龙股份(002931):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诚锋投资、董剑刚、锋驰投资、厉彩霞)

时间:2026年04月28日 03:04:38 中财网
原标题:锋龙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诚锋投资、董剑刚、锋驰投资、厉彩霞)

上市公司: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锋龙股份
股票代码:002931.SZ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浙江诚锋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曹娥江路16号1幢2楼255室信息披露义务人二:董剑刚
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绍兴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宁波锋驰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曹娥江路16号1幢2楼256室信息披露义务人四:厉彩霞
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绍兴市******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要约收购、表决权恢复)
签署日期:2026年4月2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其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锋龙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锋龙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释义........................................................4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5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9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10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15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16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7第八节备查文件...................................................21..........................................................................................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26
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上市公司、锋龙股 份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本报告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 报告书
信息义务披露人浙江诚锋投资有限公司、董剑刚、宁波锋 驰投资有限公司、厉彩霞
信息义务披露人一、诚锋 投资浙江诚锋投资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原控 股股东,董剑刚控制的企业
信息义务披露人二董剑刚,为上市公司原实际控制人,现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信息义务披露人三、锋驰 投资宁波锋驰投资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股东, 董剑刚控制的企业
信息义务披露人四厉彩霞,为董剑刚配偶、一致行动人
优必选深圳市优必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 3月11日后成为锋龙股份控股股东
《股份转让协议》优必选与诚锋投资、董剑刚、厉彩霞、锋 驰投资签署的《关于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要约收购报告书》优必选财务顾问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 具的《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 购报告书》
协议转让优必选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收购诚锋投资 持有的锋龙股份65,529,906股股份(占锋 龙股份总股本的29.99%)
本次要约收购优必选发出部分要约收购锋龙股份 28,450,000股股份(占锋龙股份总股本的 13.02%)
本次权益变动指自前次权益变动报告披露之日起,信息 披露义务人因其通过要约收购减持公司股 份、表决权恢复等发生权益变动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本报告书中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1、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浙江诚锋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曹娥江路16号1幢2楼 255室
成立日期2005-12-07
经营期限2005-12-07至长期
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董剑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8291923XH
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曹娥江路16号1幢2楼 255室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未经金融等监 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 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主要股东

序号股东(发起人)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董剑刚3,252.565.05
2李中582.511.65
3卢国华582.511.65
4雷德友582.511.65
3、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姓名职务性 别国籍长期居 住地是否取得其他国 家和地区的永久 居留权在上市公司任职情 况
董剑刚董事中国中国上市公司董事长、总 经理、上市公司子公 司浙江昊龙电气有 限公司董事兼经理、 浙江锋龙科技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兼经 理、锋龙电机香港有 限公司董事、杜商精
      机(嘉兴)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浙江麦胜 机械有限公司董事 兼经理、浙江毅闯科 技有限公司董事兼 经理
厉彩霞经理中国中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姓名董剑刚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3306221969********
通讯地址浙江省绍兴市********
长期居住地中国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在上市公司任职情况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上市公司子公司浙江 昊龙电气有限公司董事兼经理、浙江锋龙科技有 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锋龙电机香港有限公司 董事、杜商精机(嘉兴)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浙 江麦胜机械有限公司董事兼经理、浙江毅闯科技 有限公司董事兼经理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三
1、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宁波锋驰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曹娥江路16号1 幢2楼256室
成立日期2013-11-05
经营期限2013-11-05至长期
注册资本659.166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董剑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0829049693
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曹娥江路16号1
 幢2楼256室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
2、主要股东

序 号股东(发起人)认缴出资额(元)出资比例(%)
1董剑刚3,931,66059.65
2夏焕强350,0005.31
3付进林250,0003.79
3、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姓名职务性 别国 籍长期居 住地是否取得其他 国家和地区的 永久居留权在上市公司任职情况
董剑刚董事中 国中国上市公司董事长、总 经理、上市公司子公 司浙江昊龙电气有限 公司董事兼经理、浙 江锋龙科技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经理、锋 龙电机香港有限公司 董事、杜商精机(嘉 兴)有限公司执行董 事、浙江麦胜机械有 限公司董事兼经理、 浙江毅闯科技有限公 司董事兼经理
厉彩霞经理中 国中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四

姓名厉彩霞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3306221969********
通讯地址浙江省绍兴市********
长期居住地中国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
 
在上市公司任职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三之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并担任董事职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四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二之配偶,信息披露义务人四担任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三经理职务,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四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股份转让协议》有关约定,以协议转让为前提,诚锋投资、董剑刚、锋驰投资、厉彩霞应以其合计所持上市公司28,427,612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3.01%)就本次要约收购有效申报预受要约并办理完成相关手续。截止本报告书披露日,诚锋投资、董剑刚、锋驰投资、厉彩霞已通过要约收购方式将其所持上市公司28,419,684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3.01%)出售给优必选,本次要约收购已完成交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诚锋投资、董剑刚、锋驰投资、厉彩霞承诺:“自协议转让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18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转让、减持本人除本次交易涉及股份之外的上市公司股份,亦不会通过回购减资方式减少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若本次转让最终未能达成,则本承诺自动失效。”

除上述情况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制定其他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拟以其他方式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四分别持有上市公司股份20,749,383股、21,238,022股、2,143,779股、3,972,000股,合计持股48,103,18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22.0146%),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股份性质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股份 (2026年3月11日) 
  股数(股)持股比例
诚锋投资合计20,749,3839.4960%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20,749,3839.4960%
 有限售条件股份00.0000%
董剑刚合计21,238,0229.7197%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5,309,5062.4299%
 有限售条件股份15,928,5167.2897%
锋驰投资合计2,143,7790.9811%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2,143,7790.9811%
 有限售条件股份00.0000%
厉彩霞合计3,972,0001.8178%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3,972,0001.8178%
 有限售条件股份00.0000%
合计合计48,103,18422.0146%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32,174,66814.7249%
 有限售条件股份15,928,5167.2897%
(二)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
2025年12月24日,优必选、诚锋投资、董剑刚、厉彩霞、锋驰投资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优必选拟受让诚锋投资持有的上市公司65,529,906股股票,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9.99%,并约定在前述股份转让后,优必选将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向上市公司除收购人以外的全体股东发出部分要约收购,预定要约收购股份数量为28,450,000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3.02%,要约收购价格为17.72元/股。同时诚锋投资、董剑刚、锋驰投资、厉彩霞不可撤销地承诺:以合计所持公司28,427,612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3.01%)就本次要约收购有效申报预受要约;同时,自过户登记日起,放弃行使其所持有的前述预受要约对应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且除取得受让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前述放弃行使的表决权始终不恢复。若转让方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申报预受要约并办理预受要约的相关手续,则表决权放弃自要约收购完成之日起自动终止。

公司于2026年3月19日披露了《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关于收到要约收购报告书的提示性公告》《关于深圳市优必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公司股份的申报公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优必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之财务顾问报告》《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共计32个自然日,期限自2026年3月20日至2026年4月20日。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内,诚锋投资、董剑刚、厉彩霞、锋驰投资以其合计所持有的上市公司28,427,612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3.01%)就本次要约收购进行了有效申报预受要约并办理了相关手续。

截至2026年4月20日,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届满,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数据,预受要约的股东账户总数为27户,预受要约股份数量合计为28,457,93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3.02%,占优必选预定要约收购股份数量的100.028%。

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的约定,若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28,450,000股,优必选将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计算公式如下:优必选从每个预受要约股东处购买的股份数量=该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数×(28,450,000股÷要约期间所有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总数)。

优必选按照《要约收购报告书》收购了28,450,000股已预受要约的股份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了相关义务,其中收购了诚锋投资申报预受要约的20,743,597股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9.4934%)、董剑刚申报预受要约的5,308,024股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4292%)、锋驰投资申报预受要约的2,143,181股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9808%)、厉彩霞申报预受要约的224,882股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1029%),合计收购信息义务披露日所持上市公司28,419,684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3.0064%)。

截至本报告书披露日,本次要约收购清算过户手续已经办理完毕,优必选合计持有公司93,979,90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3.01%。

此外,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自本次要约收购完成之日起,诚锋投资、董剑刚、锋驰投资和厉彩霞所持有的剩余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自动恢复。

(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    
股东名称持有股份数量 (股)持股比例持有表决权份数 (股)拥有表决权比例
诚锋投资20,749,3839.4960%-0.0000%
董剑刚21,238,0229.7197%15,928,5177.2897%
锋驰投资2,143,7790.9811%-0.0000%
厉彩霞3,972,0001.8178%3,747,0551.7149%
合计48,103,18422.0146%19,675,5729.0046%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东名称持有股份数量 (股)持股比例持有表决权份数 (股)拥有表决权比例
诚锋投资5,7860.0026%5,7860.0026%
董剑刚15,929,9987.2904%15,929,9987.2904%
锋驰投资5980.0003%5980.0003%
厉彩霞3,747,1181.7149%3,747,1181.7149%
合计19,683,5009.0082%19,683,5009.0082%
二、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的说明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所持有的股份中,15,928,516股为高管锁定股,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披露的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为上市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在公司拥有权益情况见本报告书“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的“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及其控制的主体、一致行动人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时间、方式及定价依据,该类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详见本报告书“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的“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且最近3年未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除在上市公司及子公司任职外,在其他公司任职情况如下:

序号其他单位名称担任职务
1浙江诚锋投资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董事
2宁波锋驰投资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董事
3绍兴上虞东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二不存在未清偿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股价对赌、股份代持、保底保收益、超额收益分成、附回购条款以及其他利益分割安排或者补充协议,不存在出让方及其关联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为受让方提供资金支持、融资担保或其他类似安排。

五、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本次权益变动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一)变动方式:要约收购、表决权恢复
(二)变动时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清算过户手续之日,即2026年4月23日。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入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锋驰投资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股东名 称时间交易方 向股票种 类数量(股)价格区间(元/ 股)
锋驰投资2025年10月卖出A股普通 股105,00016.9-16.98
 2025年11月卖出A股普通 股1,552,70016.7308-17.38
合计---1,657,700-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的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浙江诚锋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浙江诚锋投资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的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董剑刚
签字:_____________
董剑刚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的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宁波锋驰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宁波锋驰投资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的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厉彩霞
签字:_____________
厉彩霞
年 月 日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五)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已备置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供投资者查询。

投资者也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浙江诚锋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浙江诚锋投资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信息披露义务人二:董剑刚
签字:_____________
董剑刚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信息披露义务人三:宁波锋驰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宁波锋驰投资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信息披露义务人四:厉彩霞
签字:_____________
厉彩霞
年 月 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锋龙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 区
股票简称锋龙股份股票代码002931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名称浙江诚锋投资有限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 区大碶街道曹娥江 路16号1幢2楼255 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名称董剑刚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 名称宁波锋驰投资有限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三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 区大碶街道曹娥江 路16号1幢2楼256 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 名称厉彩霞信息披露义务人四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 ******
拥有权益的股份 数量变化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 变化□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 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否为上市公司第一 大股东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否为上市公司实际 控制人是□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 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 间接方式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执行法院裁定□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要约收购、表决权恢复)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 露前拥有权益的股 份数量及占上市公 司已发行股份比例股票种类:A股普通股 合计持股数量:48,103,184股 合计持股比例:22.0146% 合计拥有表决权股份数量:19,675,572股 合计拥有表决权的比例:9.0046%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 息披露义务人拥有 权益的股份数量及 变动比例股票种类:A股普通股 合计持股数量:19,683,500股 合计持股比例:9.0082% 拥有表决权股份数量:19,683,500股 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比例:9.0082%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 权益的股份变动的 时间及方式方式: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要约收购减持股份以及表决权恢复致使 其权益比例发生变化。 时间:2026年4月23日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 金来源不适用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否拟于未来12个月 内继续增持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 益的股份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 级市场买卖该上市 公司股票是□√ 否□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 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减持时是否存 在侵害上市公司和 股东权益的问题是□ 否 ? 不适用□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减持时是否存 在未清偿其对公司 的负债,未解除公司 为其负债提供的担 保,或者损害公司利 益的其他情形是□ 否 ? 不适用□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 需取得批准是 ? 否□ 本次权益须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要约收购的合规性审核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及其他必 要的程序等。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 ? 否□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浙江诚锋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浙江诚锋投资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董剑刚
签字:_____________
董剑刚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宁波锋驰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宁波锋驰投资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厉彩霞
签字:_____________
厉彩霞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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