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土科技(30035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时间:2026年04月28日 03:41:27 中财网
原标题:东土科技: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土科技”、“公司”、“发行人”)2021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及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持续督导机构,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保荐代表人顾东伟、赵培兵
联系电话021-68826021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东土科技
股票代码300353
注册资本614,892,881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2号楼8层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2号楼8层至12层
法定代表人李平
董事会秘书潘俊
联系电话010-88793012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经营范围生产电子产品;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服务;计算机系 统服务、计算机图文设计、制作;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 产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 (演出除外);承办展览展示活动;经济信息咨询;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代理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 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2021年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保荐机构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规定,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1、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上市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
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4、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5、对发行人董事、取消监事会前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等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6、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并就东土科技的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二)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1、尽职推荐阶段
本保荐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意见进行答复,并与审核人员进行专业沟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推荐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文件。

2、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规定,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1)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上市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
(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4
()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5)对发行人董事、取消监事会前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等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6)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并就东土科技的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报告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 其事由2023年2月7日,东土科技聘请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东土科技原保荐机构中信建投 证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国金证券承接,东土科技保荐机 构变更为国金证券,保荐代表人变更为顾东伟、赵培兵。
2、中国证监会和深交 所对保荐人或其保荐 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 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1、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85号”《关于对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及 整改情况:(1)具体情况:2022年5月23日,深圳证监局对国金 证券深圳分公司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85号”《关于对国 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你 分公司及所辖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证券营业部存在合规 人员兼任运营负责人、营销人员管理不到位、客户账户异常交易监 测不充分等问题”,深圳证监局对国金证券深圳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 函的行政监管措施。(2)整改情况:该事件发生后,国金证券深圳 分公司已积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了深圳分公司及下辖营业 部的合规管理,同时,对分公司合规人员的岗位职责进行了梳理明 确,目前已按照监管要求落实了员工营销行为监测、客户账户异常 交易监测等方面的整改工作。 2、2023年2月23日与2024年3月22日,公司分别收到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24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对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平、吴 建国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48号),主要 原因为2022年11月,公司控股子公司东土科技(宜昌)有限公司 与宜昌金辉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闫志伟共同出资 设立了湖北数字制造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构成关联交易且达 到披露标准,但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针对上述事项,公 司已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强 信息披露管理。 3、2024年7月4日与2024年7月19日,公司分别收到中国 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对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吴建国、 李霞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181号)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对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监管 函》(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111号),主要原因为公司于2024年 4月22日晚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中关于主要销售客户情况的 内容有误。针对上述事项,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认真检讨相 关问题,将充分吸取教训,持续加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相关人员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意识和信息披露 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投资者合法权益,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 生。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 大事项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发行人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持续督导培训等相关工作,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
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积极配合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为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除北京证监局发现的公司未及时审议并披露关联交易情况及《2023年年度报告》中关于主要销售客户情况的披露内容有误外,公司在持续督导期内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披露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和核查,认为公司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5年末,东土科技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要求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顾东伟 赵培兵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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