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纺标(92075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 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纺标”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期限至 2025年 12月 31日。截至目前,持续督导期已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4号——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银河证券作为天纺标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对天纺标的持续督导期为 2022年 10月 31日至 2025年12月 31日。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有关要求,认真履行持续督导职责,主要保荐工作具体如下: (一)尽职调查阶段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保荐机构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北交所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北交所的问询意见进行及时答复,并按照要求对涉及本次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开展专项尽职调查或核查工作;按照北交所有关规定提交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4号——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等规定履行职责,具体如下: 1、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等,督导公司按照规定召开三会会议并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2、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等提交的其他文件; 3、 督导公司及其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北交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4、 持续关注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督促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相关承诺; 5、 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募投项目的实施等事项,每年就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 6、 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关注公司证券交易和新闻媒体报道; 7、 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更好支持公司主营业务发展,2025年12月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将原募投项目-检测能力提升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剩余募集资金47,772,108.62元的用途变更为天纺标福建检测能力建设项目。2025年12月24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调整后,检测能力提升项目募集资金拟投资金额变更为39,552,203.51元,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拟投资金额变更为17,157,388.06元。 天纺标福建检测能力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拟投资金额为47,772,108.62元。 针对上述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事项,保荐机构已于2025年12月3日出具《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核查意见》。 2025年12月11日,天纺标(福建)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完成相应工商登记手续,并取得了泉州市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2025年12月24日,公司与天纺标(福建)检测科技有限公司、银河证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天津浦吉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在该银行开设了银行专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六、对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能够及时提供所需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按时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辅导培训;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与保荐机构工作配合情况良好,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便利条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应尽的工作职责,配合保荐机构、公司提供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及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尚未完结的事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事项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向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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