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迪药业(301211):参与投资设立私募基金
证券代码:301211 证券简称:亨迪药业 公告编号:2026-020 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与投资设立私募基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重要内容提示: ●参与投资设立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为更好地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经验优势及资源优势,拓宽投资渠道,在保障主营业务稳健发展的前提下,湖北亨迪药业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亨迪药业”或“公司”)拟与上海鸿富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富基金”)、嵊州市欣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欣发股权”)、卫福才、郭理川、陈新龙、赛泰盈(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赛泰盈科技”)、孙国敏、封逸民、黄俊、徐修远、崔莹、章晓东、杨柏国、彭涛、罗根达、高玉霞、朱圆圆、王敏、孟国营、侯传伟共同投资设立嵊州挚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挚德创投”)。 挚德创投首期出资额为1.67亿元,仅专项投资于上海挚盟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K1A26W,下称“标的项目”)。 ●投资金额在合伙企业中的占比及身份: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3,000万元,占挚德创业投资首期认缴出资总额的17.96%。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尚需履行的审批及其他相关程序:本次对外投资已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相关风险提示:挚德创投尚处于筹备设立阶段,存在因合伙人未按认缴金额按时足额缴纳等情况,导致合伙企业未能成功设立的风险;项目投资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等特点,本次投资回报受经济环境、监管政策、行业周期、投资标的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面临投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等。 一、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概述 为进一步拓展业务领域,借助专业机构的力量与资源优势,整合多方资源以获取长期投资回报、提升投资效率,亨迪药业公司拟与上海鸿富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富基金”)、嵊州市欣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欣发股权”)、卫福才、郭理川、陈新龙、赛泰盈(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赛泰盈科技”)、孙国敏、封逸民、黄俊、徐修远、崔莹、章晓东、杨柏国、彭涛、罗根达、高玉霞、朱圆圆、王敏、孟国营、侯传伟签署嵊州挚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挚德创投”)合伙协议。首期出资额为1.67亿元,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3,000万元,占挚德创投首期认缴出资总额的17.96%。本合伙企业仅专项投资于上海挚盟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公司股东会的批准。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1、鸿富基金基本情况
上海鸿富基金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有限合伙人 1、嵊州市欣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一)私募基金具体信息 1、基金基本情况
投资基金的管理及决策机制、各投资人的合作地位和主要权利义务、管理费或业绩报酬、利润分配安排方式、投资领域、投资项目和计划、盈利模式及投资后的退出机制等详见本公告“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投资金额及出资期限 1、基金规模:募集资金首期出资额16,700万元。各主体的具体投资金额请见本公告之“三、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 2、缴付出资 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应在合伙企业完成工商设立并开立募集资金结算专用账户之日起10日(“募集完成日”)前一次性全额缴付全体合伙人应根据执行事务合伙人发出的《出资缴款通知书》,在约定的出资截止日前足额缴纳其各自认缴出资的份额。执行事务合伙人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发出《出资缴款通知书》,《出资缴款通知书》应载明出资截止日和合伙企业收款账户信息。 (二)基金期限 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五年,自首次出资实缴完成之日起起算。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同意,可以延长两(2)年作为退出延长期。 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延长合伙企业经营期限。 (三)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1、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利 (1)对于其实缴的出资,享有与有限合伙人相同的财产权利以及按照本协议约定取得收益分配的权利; (2)依据本协议的约定享有对合伙企业合伙事务(包括合伙企业投资业务)的管理权、决策权及执行权; (3)依据本协议的约定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 (4)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召集并主持合伙人会议; (5)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分配合伙企业清算的剩余财产; (6)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2、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义务 (1)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企业缴付出资; (2)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合伙企业谋求最大利益; (3)作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投资业务以及其他合伙事务之管理、运营; (4)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向全体合伙人提交财务报告; (5)依据本协议的约定为全体合伙人提供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的便利;(6)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7)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关联人不应被要求返还任何合伙人的出资,也不对合伙人的投资收益保底;所有出资返还及投资回报均应源自合伙企业的可用资产。 3、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1)依据本协议的约定获取收益分配; (2)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参加合伙人会议; (3)依据本协议的约定获取合伙企业财务报告; (4)依据本协议的约定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 (5)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对有限合伙人拟转让的合伙权益享有优先购买权;(7)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4、有限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企业缴付出资; (2)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除非法律(3)或本协议另有约定,任何有限合伙人均不得参与管理或控制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及其他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的活动、交易和业务,或代表合伙企业签署文件,或从事其他对合伙企业形成约束的行为; (4)行使除名、更换、选定其他合伙人的权利时,应遵守本协议的明确约定;(5)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四)合伙人的投资 1、投资方向:本合伙企业仅专项投资于上海挚盟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K1A26W,下称“标的项目”),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业协会要求为前提,本合伙企业的投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增资、股权转让等方式。除标的项目外,除非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合伙企业不再投资任何其他项目。 2、投资限制 (1)不动产投资; (2)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约定向他人提供贷款或提供担保; (3)利用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之外的任何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4)举借债务; (5)从事导致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向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出资; (7)主动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8)投资不符合本协议投资方向的其他项目; (9)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五)合伙企业费用 1、合伙企业常规费用:有限合伙应直接承担的费用包括与有限合伙之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下列费用: (1)所有就拟投资标的发生的法律、审计、评估及其他第三方费用;其中能够由拟投资标的承担的,普通合伙人应尽可能使拟投资标的承担; (2)有限合伙运营相关的法律、会计和审计及其他第三方中介费用;(3)有限合伙之财务报表及报告费用,包括制作、印刷和发送成本;(4)合伙人会议费用; (5)政府部门、税务机关对有限合伙、有限合伙的收益或资产、有限合伙交易和运作所收取的税费及其他费用; (6)管理人管理费; (7)管理人业绩报酬费; (8)资产托管费用; (9)银行账户的资金结算汇划费、汇兑费用、账户维护费、询证费等各类银行收取的费用; (10)基金财产的证券交易费用; (11)诉讼费和仲裁费; (12)根据会计准则应归入合伙企业的费用; (13)合伙企业的清算费用; (14)其他未列入上述内容,但一般而言应被归入有限合伙企业日常运营费用之内的费用。 2、固定管理费 (1)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合伙企业及执行合伙事务的固定报酬,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募集完成日后收取固定管理费。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实缴出资到位后一次性收取固定管理费,固定管理费的费率为合伙企业实缴出资额的5%,固定管理费在合伙企业募集完成之日后二十(20)个工作日内向合伙企业收取。该笔管理费收取后,在合伙企业后续的存续期内,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再收取固定管理费。 (2)在五年的经营期限期满后,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的退出延长期或其他延长运营期间,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再收取固定管理费。 (3)业绩报酬: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合伙企业及执行合伙事务的激励,对于合伙企业的可分配收入,在合伙企业已向全体合伙人分配各自实缴出资及6%/年(单利)的年化投资收益后,超出部分将根据本协议第9.2条约定的规则将部分收益作为业绩报酬分配给执行事务合伙人。 (六)收益分配 1、取得现金收入时的分配: (1)除非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取得的现金收入不得用于再投资(闲置资金管理除外); (2)标的项目实现退出的,应当以投资退出后收到的现金收入,在扣除相关税费、合伙企业费用(不含退出期管理费,不含业绩报酬)后(以下简称“可分配收入”),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通过,合伙企业可按如下方式与步骤向全体合伙人进行收益分配:1)合伙企业应当首先将可分配收入向全体合伙人按照其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直至每个合伙人收回其全部实缴出资额; 2)其次,剩余可分配收入向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分配(按其各自的实缴出资额比例),直至对该类合伙人就其依据本项取得的累计分配金额实现该合伙人实缴出资总额的6%/年(单利)的年化投资收益率。为免疑义,本协议所述投资收益率均以提款通知的到账日和该有限合伙人实际缴付该期出资之日二者中较晚者为准,分别起算到该分配时点为止。 如该类分配后仍有剩余,按如下方式与顺序分配: a、向普通合伙人分配其中的20%作为业绩报酬; b、向全体有限合伙人按其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剩余的80%。 2、非现金分配 (1)在有限合伙清算之前,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尽其合理努力将有限合伙的投资变现、避免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但如根据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判断认为非现金分配更符合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则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决定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在非现金分配时,如所分配的非现金资产为公开交易的有价证券,则以分配完成之日前十(10)个证券交易日内该等有价证券的平均收盘价确定其价值;对于其他非现金资产,应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向全体合伙人进行分配,如果全体合伙人对非现金资产的分配协商一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有限合伙企业进行非现金分配时,执行事务合伙人应负责协助各合伙人办理所分配资产的转让登记手续,并协助各合伙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受让该等资产所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接受非现金分配的有限合伙人亦可将其分配到的非现金资产委托普通合伙人按其指示进行处分,具体委托事宜由普通合伙人和相关的有限合伙人 (七)亏损分担 合伙企业的亏损(如有)由全体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实缴的出资金额承担。 (八)争议解决方式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各方应以友好信任的精神协商解决;若三十(30)日内仍未能通过协商解决时,可以向本合伙企业注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费由败诉(九)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五、投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是为了充分利用专业投资机构的资源优势,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开展投资业务。本次投资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公司以有限合伙人身份入伙,承担有限风险。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的自有资金,不影响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不会对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存在的风险 1、本次拟投资设立的基金尚需办理工商登记和基金备案手续,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不确定性; 2、由于股权投资基金具有较长的投资周期,公司本次投资可能面临较长的投资回收期,且收益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3、本次投资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将受产业政策、行业周期、投资标的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存在投资效益不达预期的风险。 针对上述风险,公司将及时了解基金的设立及管理运作情况,密切关注投资的实施过程。 公司将根据该基金后续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参与本基金份额的认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合伙企业均无任职的安排。 2、合伙企业以财务回报为主要投资目的,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如未来投资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则制度的要求,及时履行决策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嵊州挚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2、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会议纪要。 特此公告。 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7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