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之光(920056):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证券代码:920056 证券简称:能之光 公告编号:2026-036 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 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上述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5年7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507号);2025年8月19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5〕672号),公司股票于2025年8月22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普通股14,78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7.2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6,563,8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9,249,758.60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7,314,041.40元,到账时间为2025年8月15日。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容诚验字[2025]215Z0027号《验资报告》。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公司新增发普通股2,217,000股,因本次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增加的募集资金金净额为14,430,490.17元,到账时间为2025年9月22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超额配售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容诚验字[2025]215Z0036号《验资报告》。 综上,本次共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数量16,997,000股(含超额配售),募集资金总额为122,548,37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总计人民币20,803,838.43元,最终募集资金净额共计人民币101,744,531.57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由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投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在募投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公司存在以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的部分款项,后续再由募集资金专户等额划转资金至公司自有资金存款账户的客观实际需求,具体原因如下: 1、针对公司2025年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份增加股本所产生的印花税,根据税务主管部门要求,公司需通过前期协议指定的账户进行支付,无法通过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上述款项。 2、公司根据实际需要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涉款项(如在建工程款、设备采购款以及其他相关所需资金等),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 因此,为确保募投项目款项及时支付以及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提高运营管理效率,公司计划根据实际情况以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先行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定期统计以自有资金支付的募投项目款项金额,再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相应款项划转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等额置换公司自有资金已支付的款项,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 四、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为进一步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公司拟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及具体情况,公司相关部门在签订合同前或相关事项实施前,确认具体支付方式,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签订合同或实施。 2、根据募投项目实际需求,达到付款条件时,由相关经办部门申请付款,经公司内部按程序逐级审核后,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以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履行付款义务。 3、公司财务部根据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对照募投项目支出内容,定期对公司以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的募投项目用途支出明细进行统计,根据公司资金支付内部审批流程,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后,从募集资金专户等额划转款项至公司自有资金存款账户。 4、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公司使用上述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核查与问询。 五、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日常经营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相关审议流程 公司于 2026年 4月 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董事会确认募投项目截至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召开日的置换金额为46,681.43元,同意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需要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之后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至自有资金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已使用资金。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节省财务费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一)《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二)《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三)《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4月2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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