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生物(920729):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证券代码:920729 证券简称:永顺生物 公告编号:2026-006 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积极回报股东,在综合考虑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及实际经营情况前提下,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拟实施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 2026年 4月 28日披露的 2025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已经审计,公司不存在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上市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125,684,140.10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273,350,000股,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1.3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现金红利 35,535,500.00元。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总额。 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报告期内盈利,最近三年已分配及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共计 119,626,000.00元,占最近三年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 257.33%,超过 30%。 三、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6年 4月 24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会审议结果为准。 四、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中“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和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八十六条 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订,经股东会以普通决议方式审议批准。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公司每年将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的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股利分配方案。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1.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和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等因素制订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 司持续经营能力。 2、当公司存在如下情形时,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年末资产负债率高于 70%; (3)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会影响公司战略规划或经营目标实现的情形。 3、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经营所得利润将首先满足公司经营需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公司在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权益分派规定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四)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配利润为正,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是否进行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及每次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占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可供分配利润的比例须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如公司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采取现金与股票股利相结合的分配利润方式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五)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符合《公司章程》中的相关规定。 五、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未履行完毕。 公司 2020年 7月 27日因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事项,就本次发行后利润分配政策作出承诺如下: 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并承诺按照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利润分配。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和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等因素制订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经营所得利润将首先满足公司经营需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四)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配利润为正,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是否进行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及每次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占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可供分配利润的比例须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如公司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采取现金与股票股利相结合的分配利润方式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五)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目前该承诺正在履行中,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符合承诺内容。 六、其他 1、本次权益分派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2、本预案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存在不确定性。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将在决策程序通过后 2个月内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一)《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 4月 2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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