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光电缆(920639):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证券代码:920639 证券简称:晨光电缆 公告编号:2026-013 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着回报股东,与全体股东共享公司经营成果的原则,结合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在保证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拟定了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 2026年 4月 28日披露的 2025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已经审计),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 212,318,529.62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257,032,409.39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201,600,000股,根据扣除回购专户 1,896,532股后的 199,703,468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 1.0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现金红利19,970,346.80元。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总额。 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报告期内盈利,最近三年已分配及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共计 46,919,171.91元,占最近三年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 175.49%,超过 30%。 三、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6年 4月 25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会审议结果为准。 四、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包括: “第一百六十六条 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审计委员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表决同意。 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股东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公司的远期战略发展目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论证和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公司在弥补亏损(如有)、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如需)后,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2、公司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3、未出现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确认的不适宜分配利润的其他特殊情况。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下,原则上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如果公司未来 12个月内若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土地房产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0%;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土地房产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3、公司未来 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土地房产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在上述条件不满足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不进行现金分红。但是在公司当年盈利或上述条件不满足、且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现金分红比例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具体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如有)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三)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提出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但需保证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在保证最新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股票股利分配由董事会拟定,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五)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或有权部门下发利润分配相关新规定的,董事会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原则拟定利润分配调整政策,并在股东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并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时,需经 1/2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股东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时,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 五、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未履行完毕。 因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制定了《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规定了如果公司没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上市后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上市后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等相关内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年 11月 17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刊登的公司《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告编号 2021-033)。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符合承诺内容。 六、其他 1、本次权益分派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2、本预案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存在不确定性。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将在决策程序通过后 2个月内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 4月 28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