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晨丰科技(603685):长江保荐关于晨丰科技2025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时间:2026年04月29日 11:03:29 中财网
原标题:晨丰科技:长江保荐关于晨丰科技2025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
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722号)同意,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9,484,821股,发行价格为 8.6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29,528,246.28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费用人民币 10,623,056.61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 418,905,189.67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 2025年 12月 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5年 12月 11日至2026年 12月 31日。

在 2025年 12月 11日至 2025年 12月 31日持续督导期内(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现就 2025年度持续督导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5年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督导事项实施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 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了持续督导制度,并根据公司的 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 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 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 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备案。持续督导期间,协议相关方对协议内容做出修 改的,应于修改后五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案。终止协议的,协议相关方应自终止之日起五个交 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说明原因。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持续保荐 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 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本持续 督导期间,未发生对协议内容做 出修改或终止协议的情况。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 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通过 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 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 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 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按 有关规定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 违规或违背承诺事项。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 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 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或相关当 事人未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 等事项。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遵守了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 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规范运作,并切实履行所 做出的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保荐机构核查了上市公司治理制 度建立与执行情况,上市公司《公 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符合相关法规 要求,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 司有效执行了相关治理制度。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 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 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 程序与规则等。保荐机构对公司的内控制度的设 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公司的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 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能够保证 公司的规范运营。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 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执行 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 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具体详见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 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 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 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 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 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 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 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 文件进行了审阅,不存在信息披 露文件应当予以更正或补充,而 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情况。
11、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 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 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 纠正。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控股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 生该等事项。
12、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 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 承诺的情况。
13、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 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 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 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不存在应 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 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14、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 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涉嫌 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 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 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 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 不配合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 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 等情况。
15、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 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保荐机构已制定现场检查的相关 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 作要求,以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 量。保荐机构于 2026年 3月 15 日至 2026年 3月 22日对公司进 行了现场检查,并出具《长江证 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晨 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 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16、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及其保荐 代表人应当督促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自知道或应当 知道之日起 15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现场核查:(一) 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 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 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本所或者保 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 等情况。
17、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 金的使用情况等承诺事项。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 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 金的使用等承诺事项进行了持续
 关注,并出具了关于募集资金存 放、管理和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 核查报告。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 2025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特别表决权事项(如有)
上市公司不存在特别表决权。

四、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的其他事项
2025年度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其他说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保荐机构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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