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环保(000544):中原环保(郑州)厨余垃圾处理有限公司签订中原区生活垃圾分拣中心综合服务项目相关终止协议

时间:2026年04月29日 11:21:15 中财网
原标题:中原环保:关于中原环保(郑州)厨余垃圾处理有限公司签订中原区生活垃圾分拣中心综合服务项目相关终止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44 证券简称:中原环保 公告编号:2026-37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原环保(郑州)厨余垃圾处理有限公司签订
中原区生活垃圾分拣中心综合服务项目
相关终止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环保”或“公司”)
于2026年4月2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中原环保(郑州)厨余垃圾处理有限公司签订中原区生活
垃圾分拣中心综合服务项目相关终止协议的议案》,现将相关事
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2019年3月1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投资运营中原区生活垃圾分拣中心综合服务项目并成
立项目公司的议案》,中原环保出资成立全资子公司中原环保(郑
州)厨余垃圾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厨余公司”或“项目公
司”),采用特许经营方式,负责投资、运营中原区生活垃圾分拣
中心综合服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项目预计总投资约6029
万元,厨余公司与郑州市中原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中原区
城管局”)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项目特许期30年,详见巨潮资讯
网(公告编号2019-04)。

项目于2019年12月投入运营,目前已运营6年。结合项目
实际情况,经双方磋商,决定提前终止项目合作,由中原区城管
局对项目资产进行回购,并签订《中原区生活垃圾分拣中心综合
服务项目终止协议》及《补充协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上述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签署协议事项在公司
董事会审议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本次拟终止项目合作情况
以2025年9月30日为基准日,双方共同聘请审计机构开展
项目审计,经审计,项目资产账面净值75,582,559.50元,按照
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中关于项目终止补偿条款的约定,综合考虑厨
余公司运营成本,经双方协商,本次中原区城管局回购项目资产
需向厨余公司支付项目终止费用87,221,354.74元,按照双方本
次终止协议约定的支付进度分三次支付,中原区城管局支付完毕
全部款项后,双方启动项目资产移交工作。

2025年10月1日至最终移交日期间的过渡期费用由中原区
城管局按照本次协议约定承担。完成全部项目资产移交后,双方
共同委托审计机构对过渡期内应由中原区城管局承担的费用数
额进行审计确认,中原区城管局于审计结果出具之日起十五个工
三、项目公司情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MA46G1CC40
法定代表人:史传涛
注册资本:2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9年03月25日
经营范围:环保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垃圾处理
成套设备销售;环保机械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及技术咨询服
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垃圾分
类服务;再生资源回收、加工;环保工程设计施工;环境污染治
理设施运营服务;大气污染治理服务;水污染治理服务;危险废
物经营。(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股权结构:中原环保持股100%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 (经审计)2024年 (经审计)2025年 (经审计)2026年3月31日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6587.697329.777667.797442.11
负债总额4172.754748.505839.445822.26
净资产2414.942581.271828.351619.85
项目2023年1-12月 (经审计)2024年1-12月 (经审计)2025年1-12月 (经审计)2026年1-3月 (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1396.171387.67467.950
净利润314.76166.33-752.92-208.50
四、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郑州市中原区城市管理局
乙方:中原环保(郑州)厨余垃圾处理有限公司
1、《中原区生活垃圾分拣中心综合服务项目终止协议》
第一条协议终止
1.1甲乙双方一致确认,因自然和社会事件引起的不可抗力
事件导致特许经营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同意特许经营协议自
2025年9月30日起终止。自终止之日起,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
特许经营协议尚未履行的不再履行;
1.2双方一致同意,暂定2025年10月1日起至双方完成项
目全部资产的移交工作之日(以双方签署《资产移交确认书》日
期为准)为过渡期,双方在过渡期满前为进行项目资产移交履行
准备义务,根据移交工作进度,双方实际移交完成之日为过渡期
满之日;
1.3双方一致确认,乙方已按照特许经营协议及补充协议的
约定履行了投资、建设及运营义务;
1.4双方一致确认并同意,本次特许经营协议终止不涉及员
工安置问题,乙方员工由乙方自行分流安置。

第二条项目资产移交安排
2.1甲方按照本协议第3.1条第(1)款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完
毕首笔款后,双方启动项目资产移交工作。甲乙双方完成项目全
部资产的移交工作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共同委托专业审计机构
对过渡期内产生的费用开展审计工作。

2.2甲乙双方一致确认并同意,截至项目终止日,移交范围
内的项目全部资产符合移交条件,鉴于项目建成期较短,资产状
况良好,双方确认以资产现状进行移交,具体移交资产范围详见
本协议附件一:《移交资产清单》。

2.3甲乙双方于过渡期满前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的要求及《移
交资产清单》完成项目全部资产的移交工作(包括特许经营协议
约定的运维图纸和相关资料的移交、技术转让等事项,不涉及乙
方所有的专利权转移),乙方将全部资产按移交之日的实际状况
移交给甲方,双方签署本协议附件二:《资产移交确认书》;
2.4甲乙双方确认,自上述全部资产移交之日起,乙方需按
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对项目资产因材料、工艺、施工、设计、
技术、运营或管理缺陷或乙方运营期内的违约造成的缺陷或损坏
(正常磨损除外)承担为期十二个月的修复保证期义务。甲方发
现项目资产任何缺陷或损坏后,应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及时
向乙方履行通知义务。非因前述原因造成移交后项目资产的缺陷
或损坏,由甲方自行负责处理,甲方不得据以向乙方主张保证期
义务。

2.5针对项目资产移交安排,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
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第三条款项及支付安排
3.1双方确认,基于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及项目资产移交
安排等相关事宜,截至特许经营协议终止之日(2025年9月30
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款项共计87221354.74元(含增值税
费3480156.05元)。甲方应向乙方指定银行账户分三次支付全部
款项:
(1)本协议签订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首
笔款1000万元,人民币大写:壹仟万元整;
(2)2026年6月30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未付款项
的50%,即38610677.37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叁仟捌佰陆拾
壹万零陆佰柒拾柒元叁角柒分;
(3)2026年12月31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全部款项,
即38610677.37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叁仟捌佰陆拾壹万零陆
佰柒拾柒元叁角柒分;
3.2双方按照协议约定完成项目资产的移交及接收工作后,
针对过渡期内乙方为看管维护项目资产、保管相关资料以及确保
移交工作顺利进行所产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甲乙双方共同委托
专业审计机构对过渡期内产生的费用数额进行审计确认。甲方应
于审计结果出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审计结果将全部过
渡期费用支付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内。

3.4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时间向乙方支付任一笔款项的,每
逾期一日,应以当期应付未付的金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补充协议》
(一)原协议第2.1条修改为:
2.1甲方按照原协议第3.1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完毕全部款
项后,双方启动项目资产移交工作。甲乙双方完成项目全部资产
的移交工作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共同委托专业审计机构对过渡
期内产生的费用开展审计工作。

(二)原协议第3.2条修改为:
3.2双方按照协议约定完成项目资产的移交及接收工作后,
针对过渡期内支出的相关费用,按照下述约定分段处理:
(1)自2025年10月1日起至原协议签订日期间,乙方为
看管维护项目资产、保管相关资料以及确保移交工作顺利进行所
产生的全部成本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2)自原协议签订次日至双方完成项目全部资产的移交工
作之日,甲方仅承担分拣中心在此期间产生的法定强制检测费用
(含排污许可检测、特种设备年检、避雷年检、高压设备年检等)、看守维护费用(含2名留守人员薪酬、3名保安人员工资、设备
日常保养、水电、网络专线等)。如发生其他大额应急支出,经
甲方书面同意后可纳入过渡期费用审计范围并由甲方承担。

双方在完成项目全部资产的移交工作后,共同委托专业的审
计机构对过渡期内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数额进行审计确认。甲方
应于审计结果出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审计结果将应承
担的过渡期费用支付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内。

(三)在原协议第三条增加第3.5条:
3.5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第3.1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全部款
项的,经甲乙双方及中原区人民政府、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协
商,可通过购买土地使用权或其他类型资产的方式协商解决本协
议项下欠款,双方可另行签订协议予以明确。

五、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拟签订项目终止协议及补充协议是基于项目实际运营
情况的决定,提前终止项目合作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
响。郑州市中原区城市管理局对项目资产进行回购后,需支付相
应回购价款,回购价款将按照会计准则,结合交易进度,按要求
计入当期损益。

六、风险提示
本协议的履行存在一定周期,在实际履行中,受市场因素、
履约能力等一系列因素变化影响,存在不确定性风险。公司将根
据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
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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