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新环境(002573):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时间:2026年04月29日 11:21:19 中财网
原标题:清新环境: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企业管理制
度要求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
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中,董事包括独
立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裁、副总裁、财务总
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一)市场化原则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符合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和业绩
水平,同时与所在地区、行业同等岗位整体薪酬水平相符。

(二)激励约束并重原则
建立多元化的薪酬结构,匹配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充分调
动积极性;健全约束机制,将业绩考核结果与董高选任相匹配、
与薪酬分配相联动,坚持“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

(三)长期发展原则
兼顾短期经营目标与中长期战略规划,引导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注重公司长远发展和利益,防范短期投机行为。

(四)依法合规原则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建立合规约束机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
制度,并审议董事薪酬方案;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方案,并向股东会说明。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独立
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并向董事会提交本制度及修订方案;
(二)确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结构、考核指标及权
重;
(三)组织实施绩效考核工作,审核考核结果及薪酬核算方
案;
(四)监督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对执行效果进行评估;
(五)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相关职责。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独立董事应发表明确意见,
涉及关联事项的需按规定回避表决。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开展数据收集、指标核算、材料整理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薪酬构成与发放
第七条公司董事的薪酬或津贴
(一)非独立董事
内部董事。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
体职务和工作内容,按照公司相关薪酬规定与绩效考核管理规定
领取薪酬,不单独领取董事津贴。

外部董事。在公司未任职的外部董事,原则上不在公司领取
薪酬和津补贴。

(二)独立董事
公司对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按月支付,津贴数额由公司
股东会审议决定。

未在公司担任实际职务的董事、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
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对履职情况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
式进行。

第八条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构成
公司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固定薪酬、绩效年薪、
任期激励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

(一)固定薪酬
固定薪酬是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基本收入,具体根
据公司资产规模、经营情况、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并结合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等因素确定,按月发
放。

(二)绩效年薪
绩效年薪是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浮动收入,与年
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相挂钩,年终根据当年考核结果统算兑付。

绩效年薪标准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固定薪酬与绩效年薪标准总额
的 60%,具体比例可根据岗位职责、风险程度及考核难度等因素,
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核定薪酬时确定。

(三)任期激励
任期激励是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浮动收入,与任
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

(四)中长期激励
中长期激励是对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长期经营业绩及
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等。

公司确定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年薪在年
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经公司认定任期内存在经营风险
隐患的,可对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实行延期支付。

第九条下列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税费从公司领取的薪酬中扣除: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条离任薪酬发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
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年度薪酬并
予以发放。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任期激励不予发放,其他中
长期激励按规定执行。

第四章薪酬调整
第十一条薪酬调整依据。公司可根据经营效益情况、市场
薪酬水平变动情况以及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等,不定期地调整薪
酬标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
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定期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
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
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
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六)行业经营环境变化情况。

第五章薪酬止付追索
第十二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年薪、任期激励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的追索扣回。

第十三条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财务造假等负有个人
过错责任且经有权机构认定的,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
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年薪、
任期激励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
部分。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
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
个人过错责任的,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
出具明确过错认定意见后,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
付未支付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
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
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五条相关行为发生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满
足以下条件的,经公司研究,可酌情免于或减轻本制度规定的激
励收入追回:
(一)在公司相关决策会议审议相关事项时,表示异议或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反对意
见。

(二)上述异议行为有会议记录、表决记录、书面函件、电
子邮件等可查证的客观记录予以证明。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公司应当根据相关人员所负责任大小、
异议行为的及时性与有效性、是否采取措施阻止或减轻后果等因
素,综合确定免于或减轻追回的具体比例。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
形的,可给予降薪、不予发放津贴、薪酬或追回已发放的部分或
全部津贴、薪酬:
(一)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
行政处罚的;
(三)被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情形严重的;
(四)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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