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集团(603977):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时间:2026年04月29日 16:30:44 中财网
原标题:国泰集团: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
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和文件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本制度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
(一)董事会成员: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法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

第三条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
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
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
展的目标相符;
(四)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
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惩挂钩。

第四条公司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
披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情况,包括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决策程序、薪酬确定依据以及实际支付
情况。披露每一位现任及报告期内离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在报告期内从公司获得的税前薪酬总额(包括基本工资、
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费和各项保险费、公积金、
年金以及其他形式从公司获得的报酬)、考核依据和完成
情况、递延支付安排、止付追索情况等,并说明是否在公
司关联方获取报酬,披露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计薪
酬金额。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
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每年度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
披露。

第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公正透明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绩效与履职评价标准和程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在
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
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
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
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予以披露。相关内容可以通过
董事会工作报告予以披露。

第三章薪酬构成
第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
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
续发展相协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构成如下:
(一)独立董事:以固定津贴形式在公司领取报酬,
不参与其他薪酬分配。津贴标准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参考
同行和属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水平拟定,经股东会审
议批准;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
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合理费用由公
司承担。

(二)非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根据
其职位对应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领取职务薪酬。未在公
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原则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

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
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
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其职位对
应的薪酬方案与绩效评价标准执行。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
薪和任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年薪占比原则上不低
于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
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年
薪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
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条根据薪酬标准与绩效评价结果,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提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兑现方案,在
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薪酬的调整及止付追索
第十一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
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做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
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二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者,可对其予以降薪或不予发放绩效年薪:
(一)严重失职或者滥用职权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
公司相关人选或被证券等部门主管机关予以处罚的;
(三)因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
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四)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十三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
重述时,应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年薪和任期激
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
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
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
付未支付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
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
追回。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冲突的,按国家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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