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集团(603977):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 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和文件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本制度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 (一)董事会成员: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法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 第三条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 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 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 展的目标相符; (四)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 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惩挂钩。 第四条公司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 披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情况,包括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决策程序、薪酬确定依据以及实际支付 情况。披露每一位现任及报告期内离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在报告期内从公司获得的税前薪酬总额(包括基本工资、 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费和各项保险费、公积金、 年金以及其他形式从公司获得的报酬)、考核依据和完成 情况、递延支付安排、止付追索情况等,并说明是否在公 司关联方获取报酬,披露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计薪 酬金额。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 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每年度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 披露。 第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公正透明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绩效与履职评价标准和程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在 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 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 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 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予以披露。相关内容可以通过 董事会工作报告予以披露。 第三章薪酬构成 第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 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 续发展相协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构成如下: (一)独立董事:以固定津贴形式在公司领取报酬, 不参与其他薪酬分配。津贴标准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参考 同行和属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水平拟定,经股东会审 议批准;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 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合理费用由公 司承担。 (二)非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根据 其职位对应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领取职务薪酬。未在公 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原则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 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 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 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其职位对 应的薪酬方案与绩效评价标准执行。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 薪和任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年薪占比原则上不低 于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 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年 薪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 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条根据薪酬标准与绩效评价结果,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提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兑现方案,在 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薪酬的调整及止付追索 第十一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 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做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 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二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者,可对其予以降薪或不予发放绩效年薪: (一)严重失职或者滥用职权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 公司相关人选或被证券等部门主管机关予以处罚的; (三)因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 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四)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十三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 重述时,应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年薪和任期激 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 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 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 付未支付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 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 追回。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冲突的,按国家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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