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天地源(600665):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上诉案件受理立案暨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案件一及案件二: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天津天地源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城公司)为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傅书涵、单国杰为本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枫公司)为本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 涉案的金额:案件一暂计5,676,280.60元,案件二暂计82,234,883.80元。 ?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唐城公司已提起上诉,一审判决未生效,二审尚未开庭,本案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2026年4月27日,唐城公司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26)津02民终2601号][(2026)津02民终2604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唐城公司与被上诉人傅书涵、单国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2024) 0103 15729 (2024) 由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 津 民初 号、 津0103民初15731号]。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11月29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本公司公告:临2025-064(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上诉人唐城公司认为,该判决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方面均存在错误,依法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本次诉讼案件事实、请求内容及理由 (一)诉讼当事人(案件一及案件二)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天地源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傅书涵、单国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天津天地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二)上诉请求 案件一:1、请求撤销天津区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2024)津0103民初15729号],本案发回天津区河西区人民法院重审,或改判驳回傅书涵、单国杰全部诉讼请求;2、请求本案一审诉讼费、二审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负担。(以上暂计5,676,280.60元) 案件二:1、请求撤销天津区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2024)津0103民初15731号],本案发回天津区河西区人民法院重审,或改判驳回傅书涵、单国杰全部诉讼请求;2、请求本案一审诉讼费、二审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负担。(以上暂计82,234,883.80元) (三)上诉事实及理由 上诉人认为,案件一及案件二原审判决在审判程序、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均存在错误,依法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唐城公司已提起上诉,一审判决未生效,二审尚未开庭,本案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高度关注案件进展情况,积极采取相应措施,坚决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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