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盛华源(601096):董事薪酬管理制度
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薪酬的管理,保障董事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宏盛华源铁塔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 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 (一)独立董事,是指公司按照《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选举的独立董事; (二)内部董事,是指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在公 司任职的董事; (三)其他外部董事,是指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不在公司担任 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的董事。 第四条董事的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公司对独立董事实行津贴机制,津贴数额 及发放的方式由股东会审议决定。独立董事不再担任董事职务的, 自次月起停止向其发放董事津贴。 (二)内部董事:公司不向内部董事另行发放董事津贴,公 司的内部董事根据其本人与公司所签署的聘任合同/劳动合同并 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确定薪酬,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 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涉及)构成。公司内部董事同时在公司兼任 - 1 - 高级管理人员的,其薪酬标准和绩效考核依据《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管理办法》执行。 (三)其他外部董事:公司不向公司其他外部董事发放董事 津贴,但经股东会另行批准的除外。 以上薪酬均为税前金额。 第五条内部董事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 收入(如涉及)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 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六条内部董事的绩效薪酬根据经营情况及考核结果确定 并发放,当年基本年薪方案出台前仍按上一年度标准预发,当年 基本年薪方案出台后再进行调整清算。绩效年薪可按照基本年薪 标准按月预发部分,剩余绩效年薪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 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全部年薪在年 度综合绩效考核评价结束后,按批准数清算兑现。 第七条公司董事因处理公司事务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由公 司承担。 第八条公司董事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可给予降薪、 不予发放董事津贴或追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 行政处罚的; (三)被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情形严重的; - 2 - (四)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 应当及时对董事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涉及)予以重新 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董事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 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 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涉及), 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如涉及)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 时亦同。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3 -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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