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光股份(30109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长建设期的核查意见

时间:2026年04月29日 18:41:14 中财网
原标题:争光股份: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长建设期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长建设期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争光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长建设期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803号)核准,争光股份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333.3334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36.3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21,033.34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11,035.78万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109,997.56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发行的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10月25日出具了“天健验[2021]580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募集资金承诺 投资总额累积投入 金额投资进度(%)
承诺投资项目   
年处理15,000吨食品级树脂生产线及 智能化仓库技术改造项目13,600.0012,153.3889.36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募集资金承诺 投资总额累积投入 金额投资进度(%)
年产2,300吨大孔吸附树脂技术改造 项目5,229.002,177.3941.64
厂区自动化升级改造项目4,634.002,849.3461.49
宁波争光树脂有限公司离子交换树脂 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4,229.003,122.9373.85
补充流动资金10,000.0010,634.89106.35
超募资金投向   
功能性高分子新材料项目50,615.5653,838.47106.37
补充流动资金21,690.0021,690.00100.00
合计109,997.56106,466.4096.79
注:承诺投资项目中累计投入金额超过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的原因主要系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所致三、募投项目延长建设期的情况说明
(一)募投项目建设完成时间调整情况
公司结合当前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在项目实施主体、项目投资总额和建设规模不变的情况下,对募投项目建设完成时间进行调整。下述调整后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是公司在综合考虑各项因素基础上所做出的估计。


项目名称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 态时间(调整前)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 态时间(调整后)
功能性高分子新材料项目2026年4月30日2026年10月31日
(二)本次募投项目延长建设期原因
自募集资金到位以来,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密切关注项目建设情况及周边市场情况,结合实际需要,审慎规划募集资金的使用。“功能性高分子新材料项目”目前处于试生产筹备阶段,因项目建设过程中需对新工艺反复论证,优化设备选型、选材及图纸修改,并进一步完善工艺路线及关键技术参数以保障投产后稳定运行,综合考量试生产及工艺调优所需周期,该项目预计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将相应顺延。为保证募投项目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通过综合评估分析,基于审慎原则,在项目实施主体、投资用途及投资总额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功能性高分子新材料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延长至2026年10月31日。

四、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长建设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长建设期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仅涉及项目进度的变化,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募投项目进度是为了更好地提高募投项目建设质量,项目延长建设期不会对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长建设期的审核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长建设期的议案》。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长建设期相关事宜无需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审计委员会意见
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长建设期,仅涉及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的调整,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投资用途和投资规模的改变,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长建设期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长建设期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长建设期是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人对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长建设期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长建设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金骏 陶祖海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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