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迪技术(301633):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证券简称:港迪技术 证券代码:301633 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 声明 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激励计划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而制定。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和归属安排后,在归属期内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上述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52.4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74%。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118人,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31.02元/股。自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除权除息事项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或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七、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将参与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正式实施。 十二、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满足授予条件的,公司应当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目 录 声明..................................................................... 1特别提示................................................................. 2第一章释义.............................................................. 6第二章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 7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8第四章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9第五章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授予数量和分配情况......................... 10第六章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限售安排................... 11第七章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价格及确定方法................................... 13第八章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 14第九章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8第十章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 20第十一章公司/激励对象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 22第十二章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25第十三章附则........................................................... 26第一章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为持续推进长期激励机制的建设,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效结合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公司遵循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办理指南》《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股东会可以在权限范围内授权董事会负责管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二、董事会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执行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应当提请股东会审议。经股东会合理授权,由董事会负责管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为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监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负责审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 四、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本激励计划拟进行变更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五、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实际情况与本激励计划既定安排存在差异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业务办理指南》《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而确定的。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员工,但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共计118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员工,但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应当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含子公司)任职,并与公司(含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二)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的基础之上,核查激励对象相关信息,并于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激励对象名单出现调整的,应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第五章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授予数量和分配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52.4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74%。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三、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2、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3、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第六章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限售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满足授予条件的,公司应当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限制性股票归属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抵押、质押、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限制性股票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进行归属,应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自动适用变化后的规定):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各归属期内,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可由公司办理归属登记;未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或激励对象未申请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四、本激励计划的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之后,不再另行设置限售安排。本激励计划的限售安排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公司股份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18 管指引第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需按照变化后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31.02元。即,满足归属条件之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31.02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定向发行的A股普通股。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的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的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每股61.77元的50%,为每股30.89元;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每股62.03元的50%,为每股31.02元。 第八章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司应当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未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公司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各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归属:(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6年-2028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如下表所示:
2、上述“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剔除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事项产生的激励成本、商誉减值、大额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固定资产)处置损益的影响。 3、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归属登记事宜。若各归属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C)档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级由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决定。其中,个人绩效分为“A”“B”“C”“D”“E”五个等级。根据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确定其个人层面归属系数,对应的可归属情况如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三、考核体系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考核体系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以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作为考核指标。营业收入指标是衡量公司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公司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直接反映公司的成长能力和行业竞争力。净利润是反映公司整体盈利能力的重要指标,有效体现公司最终经营成果,能够树立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具体考核的设定已充分考虑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及市场竞争情况、公司经营状况及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之外,公司还设置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达到归属条件以及具体的可归属数量。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科学、合理,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能够对激励对象起到良好的激励与约束效果,为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提供坚实保障。 第九章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 自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的,应当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1+n) 0 其中:Q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0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例(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P×(1+n)/(P+P×n) 0 1 1 2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n 0 其中:Q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0 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派息、增发新股 公司派息或增发新股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自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的,应当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1+n) 0 其中:P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0 利、股份拆细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P+P×n)/[P×(1+n)] 0 1 2 1 其中:P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为配股价0 1 2 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n 0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V 0 其中:P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0 (五)增发新股 公司增发新股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的调整程序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数量、授予价格。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事项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关于限制性股票的调整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 第十章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在本激励计划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可申请限制性股票归属的人数变动、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的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号—股份支付》的有关规定,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假设公司于2026年5月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以2026年4月29日作为基准日进行预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一)标的股价:61.80元/股(2026年4月28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61.80元/股,假设为授予日收盘价); (二)有效期: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至每期可归属日的期限); (三)历史波动率:18.3604%、24.8263%、23.3906%(深证综指最近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的年化波动率); (四)无风险利率:1.5%、2.1%、2.75%(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同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五)股息率:1.62%(按公司最近12个月现金分红计算的股息率)。 二、预计本激励计划实施对公司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根据归属安排分期摊销,预计对公司相关期间经营业绩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2、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将以审计结果为准。 经初步预计,一方面,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对公司相关期间的经营业绩有所影响;另一方面,实施本激励计划能够有效激发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 第十一章公司/激励对象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 一、公司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变更; 2、公司合并、分立。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归属的,由董事会负责收回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 二、激励对象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 (一)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的职务发生变更,但仍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其获授的权益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过失、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违法违纪等行为而导致职务变更的,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因参与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 2、激励对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继续参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职务的,其已获授且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离职(不含退休、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身故) 1、激励对象离职,且不存在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获授且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因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因参与本激励计划所获利益。 (三)退休 1、激励对象退休,但接受公司(含子公司)返聘请求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 2、激励对象退休,若公司(含子公司)提出返聘请求而激励对象拒绝或者公司(含子公司)未提出返聘请求的,其已获授且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四)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 1、激励对象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不再纳入归属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且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身故 1、激励对象因工而身故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可由其指定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不再纳入归属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工而身故的,其已获授且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六)有关规定明确须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除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具体情形的认定及相应的处理方式)。 第十二章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发生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协商解决的,双方均有权向公司住所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解决。 第十三章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正式实施。 二、本激励计划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发生变化的,适用变化后的相关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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