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临港(600848):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时间:2026年04月29日 21:41:11 中财网
原标题:上海临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
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应当与市场
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
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并组织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绩效评价。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
董事会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
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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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薪酬方案和绩效评价
结果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的组成结构
第七条 董事的薪酬:
(一)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由股东会
审议确定。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再从公司领取其他形
式的薪酬。

(二)外部董事
外部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非
独立董事。外部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董事薪酬。

(三)内部董事
内部董事是指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内部
董事根据其在公司内部担任的除董事以外的主要职务确定
其薪酬,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及相关绩效考核办法执行。内
部董事不因其担任董事职务而在公司领取额外的薪酬。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为年薪和中长期激励
两部分。年薪包括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

第四章薪酬发放及调整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度发放。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年薪,依据相关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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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标准按月发放。基本年薪占比为年薪标准的40%。

绩效年薪按照年度或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结算。

中长期激励收入按照激励方案执行。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
例的绩效年薪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结算,绩效评价
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收入,
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
辞职等原因离任的,除薪酬方案、聘用协议等另有约定外,
其薪酬或津贴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应依照相关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第五章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六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
溯重述时,将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
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
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反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
过错的,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
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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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涉嫌违反规定,以及
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
果,应当按照公司或有关部门的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结果,
承担相应责任并接受相应的薪酬处理,薪酬处理方式包括暂
扣、降低薪酬标准、追索扣回已支付的薪酬以及止付未支付
薪酬等。

第十八条 薪酬追索扣回规定适用于在职、调(转)任、
辞职、解雇、退休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任
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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