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禾致源(68831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诺禾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时间:2026年04月29日 21:46:19 中财网
原标题:诺禾致源: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诺禾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北京诺禾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人编号:Z20374000申报时间:2026年 4月
一、发行人基本
情况内容
发行人名称北京诺禾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88315.SH
注册资本41620万元
注册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生命园路 29号创新大厦 B258室
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 13号院 301号楼 101
法定代表人李瑞强
实际控制人李瑞强
联系人王其锋
联系电话010-82837801-889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3年 9月 28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3年 10月 24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2023年年度报告于 2024年 4月 13日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于 20 25年 4月 15日披露;2025年年度报告于 2026年 4月 15日披露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2022年 11月 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同意北京诺禾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813注册申请。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16,000,000股 A股股票,发行价格为每股20.7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32,160,000.00元,扣除不含增值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4,551,356.6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27,608,643.40元。2023年 10月 12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北京诺禾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G11941号)。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或“保荐人”)担任北京诺禾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禾致源”或“发行人”或“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负责对诺禾致源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 2025年 12月 31日止。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对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三、保荐工作概述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3、督导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并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发行人及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5、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6、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需要保荐人处理的重大事项。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能够按有关相关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保持沟通,同时应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持续督导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证券发行上市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的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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