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达集团(600734):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童建炫)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童建炫) 作为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2025年度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 诚实、勤勉、独立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 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客观、公 正的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 运作,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现将2025年度本人述职 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于2025年1月2日至2026年3月27日任福建实达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福建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主任,福建 福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兼任福州、厦门、天津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历任福建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建省企业律师事 务所律师、副主任。 (二)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且未在公司关联企业任职;没有 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本人具备《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所要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且在履职过程 中能够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 资者的利益,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情况
度董事会所有议案行使表决权,并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在每次 董事会前认真审阅议案及相关材料。同时,本人依据多年实务积 累的经验和专业能力对董事会及公司的运作经营提出了合理建 议。本人认为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股东会会议的召开及重大事 项的表决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二)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2025年,本人参加董事会审计委员会8次会议、战略委员会2 次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4次会议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3次,未 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本人作为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积 极参加相关会议,与公司管理层、年审会计师等各方积极沟通, 为公司的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本人认为,各次专门委员会会议的 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 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主要为《关于公司 2025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以及《关于收购福建数产名 商科技有限公司95%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官网进行披露。 报告期内,公司预计日常关联交易金额5亿元(含税),实际 发生金额10,956.55万元(含税合同金额),其中招投标金额 7,600.29万元(含税)。涉及收购资产事项,公司聘请专业评估机 构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并履行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机构备案程序,以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作为定价依据。关 联交易价格公允,没有损害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在交易的 必要性和定价的公允性方面均符合关联交易的相关原则要求。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间接控股股东福建省大数据集团有限公司拟将承 诺注入的资产由福建省星云大数据应用服务有限公司变更为福 建数产名商科技有限公司,该事项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四 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 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对公司的财务 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重 点关注和监督。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决 策程序合法,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结合公司业务发展和审计工作需求,公司续聘华兴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和内 部控制审计机构,聘任期为一年。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 会议及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5年 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经审查,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能力以及经验,有利于保障或提高 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 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选聘决策程序和审议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聘请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的 情形。2025年12月30日,李莉丽女士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财 务总监职务。为保障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司财务总 监职责暂由公司总裁朱向东先生代为行使。2026年3月27日, 公司完成董事会换届工作,并聘任霍蕾女士为财务总监。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提名独立董事1名。2025年1月2日,公 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选举童建炫先生为公司第十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增补童建炫先生为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战 略委员会委员,并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独立董事蔡金 良先生因任期届满六年,于2024年8月23日申请辞去所有职 务,辞职于2025年1月2日生效。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 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根据公司相关制 度,依据公司所处行业、参照同等规模企业的薪酬水平、结合公 司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相关议案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在2025年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 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并行使表 决权,切实履行了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义务。与公司董事、 管理层就公司经营、业务等事项密切沟通、积极讨论。本人运 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及经验为公司的重大事项决策提供了切实可 行的建议,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尽到了勤勉尽责的义务。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童建炫 2026年4月2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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