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金泉(603307):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度持续督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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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年04月29日 23:06:01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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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扬州金泉: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度持续督导报告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持续督导报告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
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扬州金泉”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
扬州金泉进行持续督导,本次持续督导期为2023年2月16日至2025年12月31日。现就2025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 序号 | 工作内容 | 完成或督导情况 |
| 1 |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制定相应的
工作计划。 |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已根据公司的
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
| 2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
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
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
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
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
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
易所备案。 |
| 3 |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保荐机构与公司保持密切日常沟
通和定期回访,并于2026年3月2日
至3月3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
| 4 |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当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
予以披露。 | 2025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
生相关情况。2025年1月16日对公
司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进行披
露。 |
| 5 |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当自发现
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
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
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 2025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
生相关情况。 |
| 序号 | 工作内容 | 完成或督导情况 |
| 6 |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
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能切实履
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 7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度、
规则、行为规范。 |
| 8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
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
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
与规则等。 |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度、
规则。 |
| 9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
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度。 |
| 10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
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
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 保荐机构已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
在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
项。 |
| 11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
阅的,应当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
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
,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及时督促
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
补充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保荐机构已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
在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
事项。 |
| 12 |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
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
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
正。 | 2025年度持续督导期间,2025年1月
16日公司和董事会秘书赵仁萍对收
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进行披露。 |
| 13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应 | 2025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
履行承诺的情形。 |
| 序号 | 工作内容 | 完成或督导情况 |
| | 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
| 14 | 关注社交媒体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和传闻,
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
现上市公司存在应当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
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当及
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
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当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2025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
相关情况。 |
| 15 |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
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
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业务规则;(二)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
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
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
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
)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
的其他情形。 | 2025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
相关情况。 |
| 16 |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
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保荐机构制定了现场检查工作计
划,并按计划实施现场检查工作。 |
| 17 |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督促上
市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应当自知道或应当
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现场检
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
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
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
异常;(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
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 2025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
相关情况。 |
| 18 |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况等。 | 2025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集
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
国金证券对
扬州金泉2025
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扬州金泉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核查,公司在2025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事项;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丁峰 周刘桥
保荐机构: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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