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电力(600452):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理财管理办法
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理财管理办法 (2026年4月28日经公司第九届六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投资理财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公司 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 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投资理财管理”是指在国家政策及 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为原则,对闲置资金通过商业 银行理财、信托理财及其他低风险理财工具进行运作和管理,在 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的行为。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未经审批不得 进行任何投资理财活动。 第四条公司投资理财管理应遵守如下原则: (一)公司投资理财业务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 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发 展为先决条件。 (二)公司用于投资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包括 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超募资金),其使用不得挤 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 资金需求。 (三)公司进行投资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理财产品发行 方应是资信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 的金融机构;交易标的应为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四)公司进行投资理财时,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 限、决策程序、业务监管、风险控制、核算管理和信息披露执行, 并根据公司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五)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 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六)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时,投资产品 须符合“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保本型”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 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七)公司不得利用理财业务进行关联交易输送利益,如涉 及关联方金融机构,需按《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 交易管理办法》履行回避表决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审批权限与决策程序 第五条公司进行投资理财的审批权限划分如下 (一)委托理财应以投资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履行审批程 序: 1.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下的,由总 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 2.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且不到50%的, 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3.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及以上的,须 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连续12个月内滚动发生的委托理财,在有效期内投资额度可 滚动使用,但任一时点投资余额不得超出上述投资额度。 (二)使用超募资金进行理财的,单次计划使用金额达到 5000万元且占超募资金总额10%以上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公司投资理财决策程序: (一)前期论证:财务资产部负责对投资理财方案进行可行 性分析,包括资金来源(闲置自有资金、募集资金、超募资金)、 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需提供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 务报告及无不良诚信记录证明)、投资品种风险评估等;如使用 闲置募集资金,还需对募投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及闲置原因进行专 项分析,由项目牵头方或主管业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由财务资 产部履行上述流程。 (二)审批流程: 1.财务资产部形成《投资理财申请书》,经财务负责人、总 经理审核后报总经理办公会讨论; 2.根据审批权限,分别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会 审议; 3.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三)实施与跟踪: 经审批后,由总经理组织财务资产部实施,签订书面合同(明 确金额、期限、品种、双方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必要时要求提 供担保); 财务资产部建立理财台账及明细账,指定专人跟踪产品存续 情况。 (四)到期处理:理财到期后,及时回收本金及收益,财务 资产部向财务负责人、总经理提交《投资理财结果报告》,并将 相关协议、清算文件归档。 第四章业务监管及风险控制 第七条公司投资理财产品选择标准: (一)公司进行投资理财只能选取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的低风 险型理财产品,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 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 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投资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 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 (二)禁止投资于股票、期货、衍生品等高风险品种,禁止 进行内幕交易或利用未公开信息谋利。 第八条公司投资理财账户管理: (一)公司财务资产部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要求,负责开设 并管理理财相关账户,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负责投资 理财相关的资金调入调出管理,以及资金专用账户管理。 (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投资理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 止从投资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严禁出借投资理财账户、使用其 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 第九条公司投资理财风险监控: (一)财务资产部指定专人跟踪受托方资信状况及产品净值 变化,如发现受托方盈利能力恶化、产品净值大幅波动等风险, 应立即报告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必要时启动应急程序,提交《风 险处置预案》,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提前 赎回、法律诉讼等措施,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独立董事可随时查阅理财业务资料,必要时提议聘任 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专项核查。 第五章核算管理 第十条财务资产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理财业务进 行会计处理。 第十一条财务资产部应建立理财台账,详细记录产品名称、 发行方、金额、期限、收益率、起息日、到期日等信息,每月与 金融机构对账,确保账实一致。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公司投资理财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履行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公司披露的投资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投资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投资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投资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投资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十四条如发生理财资金逾期收回、收益未达预期等重大 事项,应在知悉后2个交易日内发布临时公告。 第十五条定期报告中应披露理财业务进展,包括期末余额、 累计收益、未到期产品情况等。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照国 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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