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方股份(60348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
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二○二六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2 第三章薪酬的确定与构成......................................................................................................3 第四章绩效考核与薪酬发放..................................................................................................4 第五章薪酬调整与止付追索 ..................................................................................................5第六章附则.............................................................................................................................. 5 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充分调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大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发展战略和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董事是指本制度执行期间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责权担当、岗位价值相符; (二)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兼顾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三)与公司长远利益、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奖惩对等。 第四条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并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六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董事薪酬方案,须经董事会同意后报股东会审议批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的确定与构成 第八条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所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对应的薪酬,不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及不承担经营管理职能的董事不领取薪酬。 独立董事薪酬实行固定津贴制,津贴标准参考独立董事所承担的责任及市场薪酬水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独立董事因行使职权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 (一)基本薪酬按照其担任的具体职务,根据岗位责任、能力等级、所做贡献及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基本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各类津补贴等;(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和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发放,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三)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和市场变化,可以针对核心人员采取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措施,具体实施需另行制定专项方案并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 第四章绩效考核与薪酬发放 第十条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按一定比例按月发放,剩余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结算支付,多退少补。 根据股东会审议通过的独立董事津贴标准,公司按期向独立董事平均发放津贴。 第十一条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放的各类薪酬及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扣除以下项目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一)应由公司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等; (三)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款项。 第十二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年度总体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及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对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和评价,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有权减少或不予发放绩效薪酬: (一)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二)严重失职或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利益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或者宣布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绩效考评控制的有效性以及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相关薪酬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薪酬调整与止付追索 第十七条公司可根据经营效益情况、市场薪酬水平波动、岗位调整情况等,不定期地调整薪酬方案,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后执行。 第十八条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九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本制度经股东会决议通过生效后追溯至 2026年 1月 1日起适用。 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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