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东微(68817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解除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解除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作为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东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燕东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解除一致行动人协议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一致行动关系及解除情况 (一)《一致行动人协议》签署及履行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电控”)于2021年9月18日与北京联芯一号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联芯二号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联芯三号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联芯五号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联芯六号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联芯七号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联芯八号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联芯九号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联芯十号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联芯十一号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十家员工持股平台为“联芯平台”)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就行使燕东微的全部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有重大、一般事务、董事任命、利润分配、业务运作、经营管理、资产处置,各方同意按照北京电控的意愿作为一致行动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联芯平台与北京电控各方均遵守《一致行动人协议》,不存在违反《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情况,不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 (二)《一致行动人解除协议》情况 2026年4月28日,北京电控、联芯平台各方签署了《一致行动人解除协议》,各方均同意解除上述《一致行动人协议》并终止一致行动关系,原协议项下关于一致行动约定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全部解除。各方在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时,无需再相互征求对方意见或与对方保持一致,均可独立依据自身判断行使相关权利。 二、本次《一致行动人协议》解除前后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一致行动人协议》解除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北京电控直接持有公司股份645,657,112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为45.23%;联芯平台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2,99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1.6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北京电控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直接持有公司793,730,517股,表决权比例为55.60%,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一致行动人协议》解除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北京电控直接持有公司股份645,657,112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45.23%;联芯平台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2,99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1.6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北京电控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直接持有公司770,740,517股,表决权比例为53.99%。 本次解除一致行动人协议不涉及上述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变化,不影响北京电控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 本次《一致行动人协议》解除后,北京电控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直接持有公司770,740,517股,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解除《一致行动人协议》不会导致公司主要业务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引起公司管理层变动;不会影响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稳健的持续经营能力。 《一致行动人协议》解除后,北京电控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的股权比例为53.99%,北京电控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能够主导公司的经营决策,公司控制权稳定,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不利影响。 四、其他说明 《一致行动人协议》解除后,联芯平台所持公司股份在6个月内将继续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的规定。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次解除《一致行动人协议》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解除《一致行动人协议》不会导致公司主要业务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引起公司管理层变动;不会影响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 《一致行动人协议》解除后,北京电控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的股权比例为53.99%,北京电控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能够主导公司的经营决策,公司控制权稳定,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协议解除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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