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生物(000504):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华生物”“公司”或“发行人”)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为2024年1月10日至2025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西部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主动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持续关注发行人的经营情况。(2)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督导发行人合法合规经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3)督导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4)持续关注并督导发行人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按照相关规定对涉及事项发表核查意见。(5)对发行人进行定期现场检查、持续督导培训,与发行人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报告。(6)持续关注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主体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发行人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上市公司出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的情形,其股票交易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4年度公司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为13,425.69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2,918.97万元,触及上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交易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人及时与发行人保持沟通,通过现场检查等方式持续关注发行人业绩变化原因和改善经营业绩的各项措施,督促发行人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提醒发行人积极改善经营成果,力争早日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根据公司2025年度报告,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41,593.97万元,利润总额为1,972.26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882.87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069.03万元,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均为正值;公司对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自查,公司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其他需要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8条之规定,公司符合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据此,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能否被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公司股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存在不确定性。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尽职核查工作,为保荐人开展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人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持续督导培训等相关工作,为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供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人的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发行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及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保荐人认为,在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保荐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贺 斯 瞿孝龙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 4 28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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