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宝光电(920168):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证券代码:920168 证券简称:通宝光电 公告编号:2026-034 常州通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常州通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年 4月 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批准。现将 2025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 2026年 4月 29日披露的 2025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已经审计),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 299,517,445.62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309,542,750.79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75,173,400股,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5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现金红利 37,586,700.00元。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总额。 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6年 4月 27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会审议结果为准。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关于 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的盈利状况、未来发展前景和资金规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对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充分体现了公司对投资者的回报,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本次利润分配的方案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根据《公司章程》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百五十八条之(二)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法律规范允许的其他形式分配利润;公司经营所得利润将首先满足公司经营需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2、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充裕,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和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或在考虑实施前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以及该年度现金分红的前提下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仍能够得到满足。 3、当公司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年末资产负债率高于 70%的;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营性现金流为负; (4)公司认为不适宜利润分配的其他情况。 (三)利润分配期间间隔: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四)现金、股票分红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的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现金、股票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如下: 1、公司应当积极回报股东,根据自身条件和发展阶段,制定并执行现金分红、股份回购等股东回报政策。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盈余的,应当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分配现金股利。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的比例须由股东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2、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4、上述重大资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任一情形: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超过 2,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 (3)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公司拟进行利润分配时,应按照以下决策程序和机制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研究论证: 1、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当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预案。 2、公司董事会拟订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3、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4、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如下: 1、公司董事会拟定并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董事会就利润分配预案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2、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股东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本章程规定的下述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根据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后提交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应当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且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实施 1、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公司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对调整或者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2、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且报告期内盈利,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总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 30%的,公司应当在权益分派方案中披露以下事项: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债能力、资金需求等因素,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预计用途以及收益情况; (3)公司在相应期间是否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现金分红决策提供了便利; (4)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为负值但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为正值的,公司应当在权益分派相关公告中披露公司控股子公司向母公司实施利润分配的情况,以及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和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之后、年度股东会股权登记日之前,在上市公司业绩发布会中就现金分红方案相关事宜予以重点说明。如未召开业绩发布会的,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有效方式召开说明会,就相关事项与媒体、股东特别是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媒体和股东关心的问题。 (九)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十)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订周期和调整机制 1、公司应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应当在总结之前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所面临各项因素,以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确定是否需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予以调整。 2、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现行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影响公司的可持续经营,确有必要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公司可以根据本条确定的利润分配基本原则,重新制订股东回报规划。 四、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未履行完毕。 因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制定了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8月 27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修订稿)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16)。同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发行人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年 2月 5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s://www.bse.cn)披露的《常州通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划进行利润分配,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符合承诺内容。 五、其他 1、本次权益分派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2、本预案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存在不确定性。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将在决策程序通过后 2个月内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常州通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常州通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决议》。 常州通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 4月 29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