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渝(601107):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公司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 (二)薪酬水平与公司中长远发展目标相符的原则; (三)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五)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和方案,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五条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第七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予以披露。 第九条公司人力资源、财务等有关部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本制度开展实施具体工作。 第三章薪酬构成和确定 第十条工资总额是指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全体员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公司围绕发展战略,根据经济效益、功能定位等因素综合确定当年工资总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和确定如下: (一)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薪酬标准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按月发放。除前述薪酬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独立董事履职过程中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未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薪酬。 2、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经营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薪酬事项具体如下: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4)公司根据经营需要,可以通过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任期激励等方式对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核心员工实施中长期激励。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发放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四章薪酬发放和调整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薪酬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事项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辞任、任期届满及解任等情形离任的,按其实际任职期限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将随着公司经营情况的变化而作出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 第十五条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并经过公司董事会审批,可以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五章薪酬止付追索 第十六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相抵触的,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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