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麟杰(002486):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6年4月修订)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包括全资、控股和有实际控制力的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司自愿披露的与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八条本制度所称“选择性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向一般公众投资者披露前,将未公开重大信息向特定对象进行披露。 第九条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或传播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本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十条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三条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四条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二)真实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做到文字准确,不作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真实反映实际情况。 (三)准确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存在误导性陈述。 (四)完整原则。应当确保应披露信息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没有重大遗漏。 (五)及时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除披露法定信息外,公司还应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它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公司在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七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九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二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二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以及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 第一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二十四条公司申请发行新股,应当编制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招股说明书。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五条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六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七条本管理制度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八条公司在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十九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节定期报告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三十二条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依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三十七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三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九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四十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四十一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并披露。 第四十二条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披露,涉及财务信息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三节临时报告 第四十三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其他报告。 第四十四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四十六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七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八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章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五十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十一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责任人及义务人职责 第五十二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工作。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五十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职责: (一)董事和董事会: 1、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2、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3、董事及其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在买卖公司股票2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报告,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4、未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投资者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5、董事会应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6、独立董事负责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1、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检查公司财务,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情况时,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需要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通知董事会。 5、当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监管机关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 1、证券事务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并负责、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做好公司信息管理事务。 2、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深交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 3、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深交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4、董事会秘书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5、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有权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有权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与信息披露相关资料和信息。 6、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促使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深交所报告。 (四)高级管理人员: 1、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2、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在买卖公司股票2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报告,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 3、高级管理人员应答复董事会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其他事项的询问; 4、当高级管理人员研究或决定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 (五)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1、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向总经理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信息、已披露的重大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2、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向总经理报告与本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的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3、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答复董事会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其他事项的询问; 4、遇有需要协调的信息披露事项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披露事项。 (六)股东和关联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2、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3、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 4、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5、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6、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7、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8、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9、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0、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11、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公司问询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回复,保证回复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五十四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等职责提供便利条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收集,公司应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 (二)公司财务负责人应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许可,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五十五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第五十七条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并认真核对、确认; (二)证券事务部相关人员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三)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董事长审定; (五)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披露文件; (六)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文件进行归档保存。 第五十八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1、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定期报告; 2、财务总监负责协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财务报告审计事项; 3、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送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审阅; 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定期报告形成决议;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须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6、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五十九条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在获得需要披露的信息资料后,应尽快组织证券事务部起草披露文稿,并由证券事务部发起信息披露审批流程。披露文件所涉及的职能部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应在信息披露审批单上签署意见,经总经理审核同意、董事长审批通过后方可披露; (二)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和其述职报告由独立董事本人确认,董事会秘书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披露 (三)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审批;经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第六十条重大信息的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1、重大信息的报告和流转程序: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2)各职能部门和下属分(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对发生的与本单位相关的重大信息向总经理报告,总经理应立即向董事会或董事长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3)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立即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4)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2、重大信息的审核和披露程序: (1)由信息披露义务人向证券事务部提供并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2)由证券事务部负责编制重大信息公告文稿; (3)重大信息公告文稿由董事会秘书审核,报董事长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披露。 第六十一条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程序:由证券事务部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董事长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报送,并及时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十二条公司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程序: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草拟,分管副总进行审核,并报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书面审查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六十三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四条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及报送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证券事务部指派专门人员负责保存和管理信息披露文件的具体工作。 第六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和书面记录以及信息披露文件和公告,证券事务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六十六条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六十七条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查阅,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 第七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八条公司应当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六十九条公司财务负责人对审核披露的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承担责任。 第七十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七十一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当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七十二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八章对外报送信息的管理 第七十三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政府部门、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材料和会计报表涉及未披露的重大事项和重要财务数据指标等内幕信息时,应告知其履行保密义务,并将报送依据、报送对象、报送信息的类别、报送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第七十四条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要求报送月度、季度、年度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等,公司应当拒绝报送。 第七十五条公司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半年报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不得多于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 第九章投资者关系活动的管理 第七十六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七十七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八条公司接待投资者、中介机构、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事务部统筹安排,与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七十九条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交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八十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十章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八十一条董事会秘书收到监管部门的文件后应在第一时间内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第八十二条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的文件后,应根据文件的不同类型予以及时处理。对于法规、业务规则类文件,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学习;对于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应组织有关人员对相关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并给予答复,涉及需要披露相关信息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章信息披露的保密和责任 第八十三条公司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不得泄露未公开消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八十四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八十五条公司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第三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开披露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前述信息知情人员除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外,还包括: 1、公司控股的公司负责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重要部门、分公司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3、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4、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八十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二章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及责任追究机制 第八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八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由于工作失职,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情况追究该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八十九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发生需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或泄露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出现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且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要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条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公开公司重大信息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他获悉信息的人员,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十一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十二条公司追究责任的形式有:通报批评、警告(包括警告和严重警告)、调离岗位、降职、撤职、降薪、赔偿经济损失、解除劳动合同等。涉嫌违法的,公司将依法要求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在做出追究责任处理时,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一种或数种形式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具体确定。 第十三章附则 第九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九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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