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信创投(600783):鲁信创投资产减值管理制度
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计 量及核销处理的管理,确保公司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反映公司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效防范和化解公司资产损失的风险,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山东省省属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办法》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本 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包括直接或间 接全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资产减值事项的确认、计量及处理。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产减值是指资产(包括单项资产和资 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可收回金额为资产的公允 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 者之间的较高者。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财务核销是指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 计制度和省财政厅等有关财务监督规定,对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的资产,经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已发生事实损失后,冲销 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或直接调整损益,并将资产冲减至资产负 债表外的账务处理方法。事实损失是指公司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的资产,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 复的灭失,并已不能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 第六条 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资产减值准备主 要包括:金融资产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 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使用权资产 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 备、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等。 第二章 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 第一节 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第七条 本公司需确认减值损失的金融资产系以摊余成本计 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 务工具投资、合同资产等。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包括应收 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债权投资等。以公 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包括其 他债权投资等。 第八条 本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上述各项目按照 其适用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方法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信用减值 损失。预期信用损失,是本公司考虑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 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以发生违约的 之间差额的现值的概率加权金额。预期信用损失计量的一般方法 是指,本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自初 始确认后是否已经显著增加,如果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 增加,本公司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 损失准备;如果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未显著增加,本公司按照 相当于未来 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本公 司在评估预期信用损失时,考虑所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 前瞻性信息。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具有较低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 本公司假设其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选择按照未 来 12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本公司基于单项和 组合评估金融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本公司考虑了不同客户的信 用风险特征,以组合为基础评估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工具的预期 信用损失。 (一)对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评估 本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 否显著增加。 通过比较金融工具在初始确认时所确定的预计存续期间内 的违约概率和该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所确定的预计存续期内的 违约概率,来判定金融工具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 在评估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时,考虑以下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 1.可获得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及未来经济状况预测的合 理且有依据的信息; 2.宏观经济状况、债务人经营和财务情况、内部实际违约率 和预期违约概率、外部信用评级和内部信用评级、逾期情况、外 部市场定价等信息; 3.金融工具预计存续期内违约风险的相对变化,而非违约风 险变动的绝对值。 (二)已发生信用减值的依据 本公司根据金融资产的特点,针对具有相同风险特征的金融 资产界定存在发生信用减值证据的情形。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 值的证据包括下列可观察信息: 1.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重大财务困难; 2.债务人违反合同,如偿付利息或本金违约或逾期等; 3.债权人出于与债务人财务困难有关的经济或合同考虑,给 予债务人在任何其他情况下都不会做出的让步; 4.债务人很可能破产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5.发行方或债务人财务困难导致该金融资产的活跃市场消失; 6.以大幅折扣购买或源生一项金融资产,该折扣反映了发生 信用损失的事实; 7.其他表明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的情形。 金融资产发生信用减值,有可能是多个事件的共同作用所致, 未必是可单独识别的事件所致。 第二节 存货跌价准备 第九条 存货包括原材料、库存商品、在产品、包装材料、自 制半成品及其他存货。存货跌价准备通常是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 存货跌价准备,但对于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 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 存货,按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条 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一)存货的市价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希 望; (二)使用该原材料生产的产品成本大于产品销售价格; (三)因产品更新换代等原因,导致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 应新产品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 (四)因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者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 场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存货市场价格逐渐下跌; (五)其他足以表明该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第十一条 存货跌价准备按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 额计提。存货可变现净值是按日常活动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 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 后的金额确定。 第三节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第十二条 长期股权投资期末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 计价,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 备。可收回金额根据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 净额与长期股权投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 确定。 第十三条 长期股权投资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需要计提长 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一)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的政治或法律环境变化,可能导 致被投资单位出现巨额亏损; (二)被投资单位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因产品过时或者消费 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 状况发生严重恶化; (三)被投资单位所在行业的生产技术发生重大变化,被投 资单位已失去竞争能力,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 恶化,如进行清理整顿、清算等; (四)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给公司带来经济 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节 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 第十四条 以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如果由于市价 持续下跌、损坏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资产公允价值减去处 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孰高确定) 低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固定资产进行分析计提。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减值测 试。减值测试结果表明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固定资产公允价值 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 者之间的较高者)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一)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 转让价值; (二)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 (三)虽然固定资产可以使用,但使用后将产生大量不合格 品; (四)已遭毁损,以至于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 定资产; (五)其他实质上不能再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第十七条 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办法参照固定资产减 值准备。 第五节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第十八条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按单项在建工程进行分析计提。 第十九条 在建工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按可收回金 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一)长期停工且预计三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 (二)所建工程无论在性能上,或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并 且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三)其他足以证明在建工程项目已经发生了减值的情形。 第六节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第二十条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项目计提减值准备。 第二十一条 当无形资产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按可收 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一)某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使其为公司创 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二)某项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 (三)某项无形资产市价在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不 会恢复; (四)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 形。 第七节 商誉减值准备 第二十二条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应当在 每年年度终了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 测试,如果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第二十三条 在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 减值测试时,商誉的账面价值分摊至能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 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测试结果表明包含分摊的商誉的 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确认相应 的减值损失。减值损失金额先抵减分摊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 商誉的账面价值,再根据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中除商誉以外的其 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 面价值。 第三章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转回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组织各资产管 理部门分析、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企业合并 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发生减值迹 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并根据判断或计算减值结果计提 资产减值准备。 第二十五条 对于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应当遵循如 下规定: (一)金融资产已计提减值准备后,如公司取得客观证据表 明该资产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 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存货前期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 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应当予以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 损益; (三)长期股权投资、以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 定资产、使用权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若已计提减值 准备,在以后期间不予转回; (四)对于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后续资产负债表日持有 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增加的,以前 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后确认的资 产减值损失金额内转回,转回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划分为持有待 售类别前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应当在报告期的会计 报表附注中予以如实披露。 第四章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依据 第二十七条 公司进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在对资 产损失组织调查、认真清理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具体包括: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以及特 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等。 上述证据的认定,依照《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 (国资评价〔2003〕72号)的规定执行。 确因客观条件无法取得法院、仲裁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 的财产清偿证明等外部证据的,应充分说明原因,并凭财产追偿 证明、清收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内部证据进行核销。财产追偿证 明或清收报告应包括被投资单位的基本情况、损失发生的原因、 采取的补救措施、追收过程等;法律意见书应由内部法律事务部 门或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就被核销债权或股权进行的法律诉 讼情况进行说明,包括诉讼或仲裁过程、结果等;未涉及法律诉 讼或仲裁的,应说明未诉讼或仲裁理由。 第二十八条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债权投资减值准备、其 他债权投资减值准备、持有待售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应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上市流通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减值准备、持有待售 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当取得有权 机构批准投资和处置的相关文件,以及有关交易结算机构出具的 合法交易资金结算单据; (二)被投资单位被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者撤销的,应 当取得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和财产清偿证明、 财产追偿证明或者破产清算证明、被投资企业财务状况证明、投 资期限证明等; (三)被投资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 关闭的,应当取得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决议或 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 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 裁定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 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六)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债务减免、债转股、 信贷资产证券化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者股权的,应当取得资产 处置方案、出售转让合同(或协议)、债务减免协议、成交及入账 证明和资产余额清单等相关证明; (七)其他足以证明该项投资发生事实损失的合法、有效证 据。 第二十九条 坏账准备、合同资产减值准备,应依据下列证据 进行财务核销。 (一)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者撤销的,应当 取得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和财产清偿证明、财 产追偿证明或内部证据; (二)债务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责令关闭的,应 当取得市场监督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 定文件,以及债务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三)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 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 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或没有承债人可 以清偿的证明; (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 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 裁定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 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六)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债务重组、信贷资 产证券化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的,应当取得出售转让合同(或协 议)、债务减免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和资产余额清单等相关证明; (七)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应当取得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 法律文件,并明确超过诉讼时效的原因及责任人的责任; (八)清欠收入不足以弥补清欠成本的,应当取得清欠部门 的情况说明以及总经理办公会批准的会议纪要; (九)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合同资产确实发生损失的合 法、有效证据。 第三十条 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以成本模式计 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使用权资产减 值准备、持有待售资产(存货跌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依据 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盘亏的,应当取得完整、有效的清查盘点表和有关责 任人员签字、责任认定部门决定; (二)报废、毁损的,应当取得相关专业质量检测或技术部 门出具的鉴定报告,以及清理完毕的证明,有残值的应当取得残 值入账证明; (三)因故停建或被强令淘汰、拆除的,应当取得国家明令 停建或政府市政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拆除、强制淘汰通知文件,以 及拆除清理完毕证明; (四)因技术改造等企业内部原因拆除的,应取得企业资产 管理及使用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建设规划方案、行业专家 技术鉴定意见、总经理办公会批准的会议纪要; (五)由责任人赔偿后仍存在差额的,应当取得责任认定文 件或赔偿协议及责任人缴纳赔偿的收据; (六)由保险公司赔偿后仍存在差额的,应当取得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的理赔计算单及银行进账单; (七)抵押资产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当取得抵押资产被拍卖 或变卖证明; (八)其他足以证明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和在建工程 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三十一条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持有待售资产(无形资产) 减值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的,应当取得相关技术、管理部门专业人员提供的鉴定报告; (二)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且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 利益的,应当取得已超过法律保护的合法、有效证明; (三)其他足以证明无形资产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 据。 第三十二条 商誉减值准备、持有待售资产(商誉)减值准备 财务核销,应依据分摊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中有关资产形成事 实损失的相关证据进行。 第三十三条 对已确认发生事实损失的结构性产品投资,除 按照上述相关条款提供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发行人或者托管人 提供的结构性产品被清盘的证明文件,市场通用资讯平台显示的 资金池损失信息,相关情况说明等。 第三十四条 对已确认发生事实损失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其 他权益工具投资等资产的财务核销依据,按照资产类别参照本章 条款执行。 第三十五条 因经营管理责任等造成损失的,扣除责任人赔 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文件、赔偿协议和企 业内部核批文件等进行财务核销。 第五章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核销审批权限 第三十六条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核销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 手续: (一)单项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核销资 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绝对值的比例在 1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万元,由公司 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 (二)单项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核销资 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绝对值的比例在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由公司董 事会审议批准; (三)单项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核销资 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绝对值的比例在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由公司股 东会审议批准。 第六章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程序 第三十七条 资产减值核销程序: (一)发生事实损失的相关部门说明资产损失原因和清理、 追索及责任追究等工作情况,并逐笔逐项提供符合本制度规定的 相关证据,提出核销申请,填写《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核表》; (二)公司对应资产的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审计部)对 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原因及处理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三)公司财务部对核销申请和核销证据材料进行复核,提 出复核意见; (四)由发生事实损失的相关部门分管领导、财务分管领导 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五)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报总经理或董事会、股东会 审批。 第三十八条 核销的资产减值损失应当在报告期的会计报表 附注中予以如实披露。 第七章 已核销资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 对于已核销的债权和股权,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本制度规定的权利义务已终结的情形外,要按照“账销案存、权 在力催”的原则,继续尽责追索,发现有效财产后,应及时进行 资产保全;对可恢复执行的中止或终结裁定的,在获取财产线索 证据后,应及时向法院提供并申请恢复执行。同时,做好已核销 资产的台账记录、立卷归档、专人管理。 第四十条 按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债权与债务,或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可完全终结,不纳入账销案 存管理。 (一)列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核销的贷款; (二)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三)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或者被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 决)债务人不承担(或者部分承担)责任,并且了结债权债务关 系的债权; (四)法院裁定通过重整协议或者和解协议,根据重整协议 或者和解协议核销的债权,在重整协议或者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 (五)自法院裁定破产案件终结之日起已超过 2年的债权; (六)按规定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债务减免、 债转股、资产证券化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者股权,受让方或者 债务人按照转让协议或者债务减免协议履行相关义务完毕后,处 置回收资金与债权或者股权余额的差额; (七)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者超过诉讼时效(或者仲裁时效), 并经2年以上补救未果的债权; (八)其他依法终结债务关系或者投资关系的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以 下不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 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企业会计准则》或我国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相悖的,应当依照《企业会计准则》 或我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董事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原《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 产减值管理制度》(鲁信创投综[2023]73号)同时废止。 附件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核表 填报公司: 填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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