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邦家居(603801):可持续发展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时间:2026年04月30日 20:06:20 中财网
原标题:志邦家居:可持续发展管理制度(2026年4月)

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可持续发展管理制度
(2026年4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邦家居”或“公司”)可持续发展管理体系,规范可持续发展管理工作,不断提升公司治理能力、竞争能力、创新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回报能力,推动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可持续发展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全和透明。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利益相关方,指可能会受到公司决策和行为影响或影响公司决策和行为的个人或团体,包括但不限于各级政府、监管机构、股东(投资者)、员工、客户、消费者、合作伙伴、供应商、债权人、媒体、行业协会、非政府组织、社区公众等。

第四条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可持续发展职责,定期评估公司职责的履行情况,定期披露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可持续发展管理理念与原则
第六条公司积极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把新发展理念融入经营发展的各领域和全过程,通过在安全经营、创新发展、公司治理、人才培养方面的努力和实践,推动高质量发展,在为社会贡献力量的同时实现环境友好建设。

第七条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与理念在环境、社会、治理三大维度的具体体现如下:
(一)环境维度:坚持“绿色制造,低碳转型”,将“从源头守护地球,用设计创造美好”这一理念,贯穿于从研发、生产到交付的全生命周期。

(二)社会维度:坚持“责任共治,双向赋能”,与员工、客户、社区、供应链伙伴等利益相关方互利互信,推动企业实现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共生共赢。

(三)治理维度:坚持“透明规范,风险可控”,打造机制健全、高效顺畅、权责分明的治理体系,促进科学决策,提升运营质量。

第八条公司建立和实施可持续发展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一致性原则:可持续发展管理应融入现有管理体系并保持一致,明确可持续发展工作内容,优化流程。

(二)规范性原则:可持续发展管理应符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三)系统性原则:可持续发展管理应遵循科学的逻辑顺序,系统管理公司经营活动在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影响。

(四)透明性原则:可持续发展管理应增强社会和投资机构对公司的了解与信任,推动利益相关方包容共赢。

第九条公司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管理手段,建立和完善科学、高效的可持续发展信息管理机制,及时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分析、预测和监督,实现可持续发展议题和关键绩效指标的有效管理。

第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可持续发展信息汇报机制,规范可持续发展信息的收集、分析、统计、内部汇报及风险监测,确保公司能够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相关信息,为公司决策提供支持。

第三章管理架构及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结构完整、层级清晰、权责明确和运营高效的可持续发展管理体系,明确各层级、各部门、各岗位人员的工作职责,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为公司可持续发展工作开展提供组织保障。

第十二条 公司可持续发展管理架构是由董事会及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持续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执行小组组成的“决策层——管理层——执行层”三级管理架构。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是可持续发展工作的决策领导机构,统筹领导全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批准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审议批准可持续发展治理架构及重要制度;
(三)审议批准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关信息披露报告;
(四)审议批准涉及公司重大信息的公开披露;
(五)审议对公司重大影响的可持续发展相关风险、重大负面事件的应对方案。

第十四条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作为可持续发展工作的研究和指导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和可持续发展统筹管理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公司战略规划、组织架构、管理制度、指标体系、信息披露报告等进行审核;
(二)监督、检查、评价公司可持续发展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就公司发展战略与可持续发展相关事宜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公司设立可持续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具备可持续发展相关知识的高级管理人员、各相关职能部门及子公司相关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包括:(一)管理重要性议题以提供分析、建议供决策层讨论,以确保董事会进行监督;
(二)确定及管理为识别、减缓、管理及监察可持续发展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所需分配的成本及资源(如员工、技术)等;
(三)拟定可持续发展工作计划,以及可持续发展激励及考核制度等;(四)其他可持续发展相关的事项。

第十六条公司设立可持续发展执行小组,由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指定的相关专(兼)职岗位人员组成,包括具体工作人员以及对公司业务有充分认识的员工。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利益相关方参与计划,组织利益相关方沟通活动;
(二)协调编制可持续发展报告;
(三)负责公司可持续相关管理、数据统计与分析、投资者及研究机构沟通等方面的能力构建;
(四)完善可持续发展相关管理制度,执行可持续发展工作计划;
(五)定期工作成果向管理层汇报;
(六)其他可持续发展相关的事项。

第十七条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顾问或专业机构,为推进ESG工作提供专业化建议。

第十八条公司应建立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与利益相关方保持信息畅通。必要时,可通过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的反馈意见和建议,以便持续改进工作成效。

第十九条公司将履行可持续发展职责纳入经营管理决策体系。涉及重大项目投资决策事项的,社会效益评估应作为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决策的重要依据。

公司鼓励投资人员在进行财务预测及估值时,将可持续发展因素与其他重要因素进行整合,综合考虑调整各类变量,进行投资决策。

第二十条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时,应根据有关规范和指引要求,把可持续发展职责纳入评价范围,识别并评估相关风险,对涉及内控缺陷事项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章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确保股东充分享有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制度所规定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根据《公司章程》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召开股东会,并按照规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当积极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制定长期和相对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办法,制定切实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积极回报股东。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确保公司财务稳健,保障公司资产、资金安全,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债权人的利益,不得为了股东的利益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十六条公司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向债权人通报与其债权权益相关的重大信息。当债权人为维护自身利益需要了解公司有关财务、经营和管理等情况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和支持。

第五章员工权益保护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包括薪酬体系、激励机制等在内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并不断优化员工福利和保障体系,在适当情况下为员工提供不仅限于法定范围的多元化福利和保障,保障员工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尊重员工人格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关爱员工,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员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公司不得非法强迫员工进行劳动,不得对员工进行体罚、精神或肉体胁迫、言语侮辱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虐待,并禁止任何形式的职场霸凌行为。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员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为员工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最大限度地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健康危害。

第三十条公司应与职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不得采取纯劳务性质的合约安排或变相试用等形式降低对员工的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多元化的雇佣和用工原则,尊重员工人格,维护员工尊严,不得干涉员工的信仰自由,不得因民族、种族、国籍、宗教信仰、性别、年龄等对职工在聘用、报酬、培训机会、升迁、解职或退休等方面采取歧视行为。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积极为员工提供培训或技能再培训,并鼓励和支持员工参加业余进修培训,提高全员整体素质与工作能力,建立学习型、创新型组织,为员工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选任职工董事,确保职工在公司治理中享有充分的权利;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对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议等民主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关心和重视职工的合理需求。

第六章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权益保护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对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诚实守信,不得依靠夸大宣传、虚假广告等不当方式牟利,不得侵犯供应商、客户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保证提供的各种产品或者服务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或经过国家相关质检部门认证。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敦促客户和供应商遵守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对拒不改进的客户或供应商应当拒绝向其出售产品或使用其产品及服务。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程序,严格监控和防范公司或员工与客户和供应商进行的各类商业贿赂活动。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当妥善保管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的个人信息,未经权利人的授权许可,公司不得使用或转售上述个人信息牟利。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妥善处理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等提出的投诉和建议,切实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环境保护
第四十条公司以建设节约型社会,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为指导,建立健全的环保管理与执行体系,加快节能环保技术进步,积极推进以节能减排为主要目标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采用有利于节能环保的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和环境占用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当根据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制定整体环境保护政策,指派具体人员负责公司环境保护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并为环保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技术和财力支持。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环境保护政策通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符合所有相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二)减少包括生产原辅料、外包材、能源等各种资源的消耗;
(三)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并尽可能对废弃物进行回收和循环利用;(四)尽量避免产生污染环境的废弃物;
(五)采用环保的材料和可以节约能源、减少废弃物的设计、技术和原料;(六)尽量减少由于公司的发展对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
(七)为员工提供有关保护环境的培训;
(八)创造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环境。

第四十三条公司应当尽量采用低碳排放、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应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第四十四条公司排放污染物应当依照政府环保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持续完善自行监测方案,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四十五条公司对各执行单位的环保政策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政策的行为应予以纠正,并督促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第四十六条若各执行单位发生紧急、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同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及时上报,不得迟报、谎报和瞒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出现重大环境污染问题时,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等。

第四十八条公司应当将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纳入企业风险管理流程和战略投资决策,充分识别气候相关的风险,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受气候变化的影响程度等实际情况评估其重要性,并根据气候风险对企业的重要性采取相应的行动。

第八章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四十九条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充分考虑社区的利益。

第五十条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社区建设等社会公益活动,鼓励并积极组织员工参与志愿服务,在保障公司健康发展、持续回报投资者的同时促进公司所在地区的发展。

第五十一条公司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监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关注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对公司的评论。

第五十二条公司在经营活动和社区活动过程中应当积极响应国家战略号召,积极助力行业转型、区域发展及乡村振兴等。

第九章可持续发展风险管理
第五十三条公司应当开展可持续发展风险全程管理,对业务中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准确识别、审慎评估、动态监控、及时改善及跟踪管理。

第五十四条公司应当持续监控内外部环境变化、及时修订可持续发展风险应对措施和优先级,并进行周期性的回顾。

第五十五条公司应当将可持续发展风险管理纳入员工能力建设,建立全员可持续发展风险意识以及对可持续发展风险进行有效地识别、评估、应对和持续管理的能力。

第十章第九章可持续发展绩效提升
第五十六条公司应当持续关注外部主流可持续发展评级情况,定期开展可持续发展对标分析,从战略、目标、绩效等维度评估并持续优化公司可持续发展管理举措。

第五十七条公司可持续发展专项小组应当制定可持续发展绩效提升方案,配备必要的资源,并以书面或其他适当形式保存可持续发展绩效提升的相关资料,确保过程可验证。

第五十八条公司应当定期开展可持续发展内部审核,采用数据分析、人员访谈、专家观察等方法,对可持续发展指标和目标的实现进展及绩效表现进行评估。

第十一章 可持续发展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五十九条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可持续发展职责,根据实际情况及工作需要评估公司职责的履行情况,形成可持续发展报告,并根据有关规定自愿披露。

第六十条可持续发展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报告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六十一条因涉及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导致公司受到行政处罚的,或公司发生与环境保护及其他可持续发展职责相关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业绩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二条公司应主动接受政府、监管机构、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及其他第三方机构的监督,积极关注社会公众及各界媒体对公司可持续发展表现的评论,并及时做出合理回应。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六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六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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