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华股份(603067):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时间:2026年05月05日 22:36:15 中财网
原标题:振华股份: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Z267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 镇B7栋401
主要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保利广场E座20楼
法定代表人江禹
联系人樊灿宇、耿玉龙
联系电话010-56839300
情况内容
发行人名称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股份”“发行人”“公司”)
证券代码603067.SH
注册资本71,076.0277万元
注册地址黄石市西塞山区黄石大道668号
主要办公地址黄石市西塞山区黄石大道668号
法定代表人蔡再华
实际控制人蔡再华
联系人朱士杰
联系电话86-0714-6406329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4年7月12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4年8月2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2024年度报告于2025年4月28日披露 2025年度报告于2026年4月29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工作内容
1、尽职推荐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 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证券 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证券交易所的意见 进行答复,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 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按 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 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期间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情况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事前审阅或 及时事后审阅。
(2)现场检查和培训情 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2024年12月11日、2025 年12月26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核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 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生产经 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
项目工作内容
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并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 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情况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 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 场核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管理和使用情况。 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净 额39,690.78万元,投资于“含铬废渣循环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 “超细氢氧化铝新型环保阻燃材料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 行贷款项目”。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余额为1.91万元。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 股东会情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审阅了公司召开的股东会、董事 会的会议资料,了解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 策情况。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 意见情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发表独立意见情况如下: 保荐机构于2024年8月14日对发行人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 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发表独立意见, 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 目及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 过,并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置换情况进行了 专项审核并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的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 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保荐机构于2024年8月14日对发行人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 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 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 换的事项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 序,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 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
项目工作内容
 款项支付方式,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符合公司股东利益,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保荐机构于2025年3月12日对发行人不提前赎回“振华转 债”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不提前赎回“振华转债”相 关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2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 《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不提前赎回“振华 转债”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2026年4月2日对发行人提前赎回“振华转债” 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振华股份本次提前赎回“振华转债”事项 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可转 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本 次提前赎回“振华转债”事项无异议。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 相关人员切实履行承诺。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 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 问询、安排约见、报送 文件等)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 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9)其他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持续督导期内,2025年1月,因保荐代表人 郭旺辉工作调动,保荐机构委派范蒙卓接替郭旺 辉担任公司保荐代表人。2025年10月,因保荐 代表人范蒙卓工作调动,保荐机构委派耿玉龙接 替范蒙卓担任公司保荐代表人。
2、其他重大事项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保荐总结报告书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保荐总结报告书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振华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尚未完全转股完毕,且本次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及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持续督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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