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天海防务(300008):为子公司保函事项提供反担保及为子公司提供担保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概述 (一)基本情况 因经营需要,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防务”或“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津重工”)委外开具保函事项提供反担保以及拟为大津重工提供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1、大津重工与安徽国贸海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海畅”)签署了3艘64,500DWT散货船项目(船体号:DJHC6601,DJHC6602,DJHC6603)建造合同及对应的《船舶出口合作协议》(这些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公司拟为大津重工就上述主合同涉及保函事项向国贸海畅提供合计不超过5,025万美元的反担保,预计担保总额折合人民币约为34,485.57万元(以2026年4月30日汇率折算,实际担保金额将以担保发生时汇率进行折算),并与国贸海畅签署了《担保(保证)合同》。该反担保生效情况将根据实际保函生效日逐笔生效。 2、大津重工承接了2艘65米长、90吨拖缆作业供应船造船项目(船体号:SK927、SK928),并与船东NAMCHEONGDOCKYARDSDN.BHD.签署了2份造船合同。公司拟为大津重工就上述2份合同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合计不超过1,56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不超过10,705.97万元(以2026年4月30日汇率折算,实际担保金额将以担保发生时汇率进行折算),并出具2份《公司保函》。该担保生效情况将根据实际付款情况逐笔生效。 (二)审批情况 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议案》,并已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于2025年8月26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并已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会议同意公司及下属各子(孙)公司2025年度可使用的对外担保总额为46亿元,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在不超过46亿元人民币
三、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一)《担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甲方: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反担保保证人) 乙方:安徽国贸海畅贸易有限公司(债权人,保函出具方) 被担保方: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债务人) 1、反担保保证方式: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反担保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任一主合同项下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任一债务、义务和责任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以日期靠后者为准)起2年。任一主合同或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任一债务、义务和责任展期的,以展期后所确定的最终履行期限之日起2年。 3、反担保保证范围及保证金额: 3.1若以下保函发生船东索赔,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需退还船东的进度款及其应承担的赔偿款、利息、违约金: a.3艘64,500DWT散货船项目保函总金额伍仟零贰拾伍万美元【50,250,000.00美元】,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与乙方及船东的出口合同如下:出口合同号:DJ2026JY-001,DJ2026JY-002,DJ2026JY-003;对应的船体编号:DJHC6601,DJHC6602,DJHC6603。该担保金额按照实际生效的保函额度履行,大节点计划如下(仅供参考),按照实际保函生效日为准:
3.2应由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承担的进口设备保证金、保险费、佣金、代理费、汇率损失以及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为执行主合同应承担的其他费用、手续费、税费等;3.3主合同中规定由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承担的义务,并包括但不限于因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因不能完全履约或违约而致使乙方遭受的任何损失、追索、成本或费用承担的赔偿责任等。 3.4乙方为实现上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登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税费、银行手续费等)。 3.5甲方向乙方就每一条船对应的每一份造船合同或出口合作合同分别独立地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且就每一条船承担的保证责任最高不超过乙方在造船合同下向船东开具的有效保函金额的1.1倍。 4、生效方式: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且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公司内部决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等程序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履行完毕之日止失效。 5、本次对外担保是公司向国贸海畅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提供的反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保函》主要内容 受益人:NAMCHEONGDOCKYARDSDN.BHD.(以下简称“贵方”或“买方”)保证人: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我方) 被担保方: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卖方) 1、对应船号:SK927、SK928 2、保函内容:我方特此不可撤销地、无条件地向买方、贵方的继承人及受让人保证,我方作为主要债务人而非仅仅作为担保人,确保卖方全面、及时履行、遵守并清偿造船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责任和负债,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付款义务、履约义务和退款义务(以下简称“义务”)。本担保项下的责任始终作为主要债务人而非仅仅作为担保人对义务的履行承担责任。 一旦收到贵方的首次要求,我方将立即向贵方、贵方的继承人及受让人履行并清偿上述义务,且不以任何方式提出抵销、反索赔、扣除、扣留条件或任何形式的抗辩,无论卖方与买方之间是否存在任何争议,或任何仲裁程序是否存在或其结果如何。 3、保函生效及期限:保证自本保证签署之日起生效,直至卖方在造船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均已履行完毕为止,具体以以下较早发生者为准:(a)买方收到本保证项下的保证金额之日;或(b)买方根据造船合同条款接受船舶交付之日,该交付接受以向我方出示经卖方和买方适当签署的交付与接受协议副本为证明。 4 1,560 、根据保函内容及造船合同相关条款,我方拟为大津重工提供担保金额合计不超过万美元。该担保生效情况将根据实际付款情况逐笔生效。 5、本次对外担保不涉及反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16,652.66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对下属各子(孙)公司提供已生效的美元担保金额为万美元,已生效的欧元担保金额为8,431.80万欧元,已生效的人民币担保金额为263,284.85万元,总计已生效对外担保金额折合人民币约为445,071.21万元(以2026年4月30日汇率折算,不包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84.41%。 本次担保合同生效后,总计对子公司已生效对外担保金额折合人民币约为445,071.21万元,占2025 12 31 184.41% 公司最近一期( 年 月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 。后续担保生效情况将根据实际开具保函情况及保函释放情况进行更新。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不含子公司、孙公司)金额为0。无逾期担保金额或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等。 五、备查文件 1、《担保(保证)合同》; 2、《公司保函》。 特此公告。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六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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