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圣达生物(60307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时间:2026年05月06日 16:06:06 中财网
原标题:圣达生物: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人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被保荐公司名称: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站联系方式:021-68827384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28 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 2206室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书言联系方式:021-68827384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28 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 2206室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65号)批准,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圣达生物”)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17,840,666股。本次公司发行新股的发行价为 15.0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26,761.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618.66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26,142.33万元。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于 2025年 6月 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担任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中信建投证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保荐人本年度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工作内容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 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 的工作计划。保荐人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 续督导工作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 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 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 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保荐人已与圣达生物签订保荐协议, 该协议已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 的权利义务。
工作内容督导情况
案。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 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保荐人与公司保持日常沟通并定期 回访,针对持续督导事项进行了专门 的尽职调查。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 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本所审核后予 以披露。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需要保荐 人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 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 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 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 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 措施等。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或相关人员未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6、督导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 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 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保荐人已督导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 度,严格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持续督导期间内,保荐人未发现公司 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 规或不履行承诺的情况。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 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 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行为规范等。保荐人已督导,公司已建立健全并有 效执行各项公司治理制度。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 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 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 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 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 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经核查,公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各项内控制度。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 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 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经核查,公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各项信息披露制度,保荐人未发现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0、可以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 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 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 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工作内容督导情况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 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后 5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 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 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 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11、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或 纪律处分或者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情况。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或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 发生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 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 情况。
12、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 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13、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 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 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 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 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出现应披露未 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 事实不符的事项。
14、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督促上市公 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 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 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 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 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 报告的其他情形。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出现该等事 项。
15、应当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 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 检查工作质量。 对上市公司的定期现场检查每年不应少 于一次,负责该项目的两名保荐代表人至 少应当有一人参加现场检查。保荐人已经制定现场检查的工作计 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
工作内容督导情况
16、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 人应当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 事项: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涉嫌资金占用;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 益;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 常; (六)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 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出现上述情形的,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 应当督促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应当自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5日内按规定进 行专项现场核查。公司未及时披露的,保 荐人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出现该等事 项。
17、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 承诺事项。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集资金 的存放、管理、使用以及募投项目的 实施符合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且 保荐人已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保荐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人对圣达生物 2025年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基于已执行的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圣达生物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圣达生物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按《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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