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新能(600930):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 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2025年4月修订)》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 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 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股份管理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 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 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 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 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 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 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 内; (五)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要求的其他时 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证券交 易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证券交易所 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 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 期间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 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 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 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一条的 规定。 第八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 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 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 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 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 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 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情况;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包括其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 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 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 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 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 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 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 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 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 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 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 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曾就持股比例、持 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限制股份转让等作出承诺的, 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 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 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 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 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 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 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 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 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 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 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 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身份信息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证券事务管 理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行 为,本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对存在违规交易行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中国证监会将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 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可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行 股份予以锁定,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本 行保留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如无特殊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 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 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 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 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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