烽火通信(600498):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时间:2026年05月06日 17:16:55 中财网
原标题:烽火通信: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简称烽火通信
保荐代表人姓名金坤明上市公司代码600498.SH
保荐代表人姓名陈昱民报告年度2025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1490号文核准,公司于 2019年 12月 2日公开发行了 3,088.35万张(3,088,350手)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元,发行总额 308,835万元。2019年 12月 6日,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扣除保荐及承销费用人民币 28,720,000.00元后将余额人民币3,059,630,000.00元全部汇入公司开设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募集资金总额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 31,462,80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056,887,2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9]第 ZE10780号验证报告。公司在银行开设了专户存储上述募集资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357号)核准,公司于 2025年8月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应募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99,999,990.46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6,902,091.46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93,097,899.00元。该募集资金已于 2025年 8月到账。上述资金到账情况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致同验字(2025)第 110C000230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烽火通信”或“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2025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一、保荐人自上市公司发行证券起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工作内容实施情况
1建立健全有效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 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保荐人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 持续督导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 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 前,与上市公司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 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备案。保荐人已与公司签订承销及保荐 协议,该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 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上 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走访、尽职调查 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保荐人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 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了 解公司业务情况,对公司开展持 续督导工作。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 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2025年度,公司未发生按有关规 定须保荐人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 违规情况。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 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自发 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2025年度,公司无重大违法违规 情况,相关当事人无违背承诺情 况。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 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 的各项承诺。2025年度,保荐人督导公司及其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 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保荐人核查了 2025年内公司履 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 的情况,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 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 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 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公司已建立健全内控制度,该等 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并得到了 有效执行。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 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 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督促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 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 他相关文件。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 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督促公司予以更 正或补充,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 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 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 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2025年度,保荐人对公司的信息 披露文件进行了审阅,不存在应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问 题事项。
11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2025年度,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 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 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未发生该等事项。
12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 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2025年度,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 情况。
13关注社交媒体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和传闻,及时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 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 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 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保荐人核查,2025 年度,公司 未发生该等情况。
14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 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 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 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 (四)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 其他情形。2025 年度,公司未发生该等情 况。
15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 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保荐人已制定现场检查工作计 划,并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
16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道 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 金占用;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 常;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 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2025 年度,公司不存在需要专项 现场核查的情形。
17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 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2025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 使用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 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 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保荐人对烽火通信 2025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保荐人认为,烽火通信已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持续督导期内,烽火通信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其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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