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盛景微(60337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时间:2026年05月06日 18:36:38 中财网
原标题:盛景微: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盛景微
保荐代表人姓名:黄腾飞、林剑云被保荐公司代码:603375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同意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704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景微”“上市公司”“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516.6667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8.1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6,086.33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6,408.42万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2024年1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保荐机构”)作为盛景微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2024年1月24日至2026年12月31日。

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内(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对盛景微进行持续督导。现就2025年度持续督导情况报告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项目工作内容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 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 工作计划。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 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 计划。
项目工作内容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 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 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 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持续 督导期间,协议相关方对协议内容做出修改 的,应于修改后五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 易所备案。终止协议的,协议相关方应自终 止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说明原因。保荐机构已与上市公司签署了保荐协议,协议明 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本持续 督导期间,未发生对协议内容做出修改或终止协 议的情况。
3、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 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 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审核后予以 披露。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发生需公开发表声 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4、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 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未出现 需报告的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5、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 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 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 上市公司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 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保荐机构持续督促、指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其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 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会议 事规则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 等。保荐机构核查了上市公司治理制度建立与执行情 况,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议事 规则等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本持续督导期 间,上市公司有效执行了相关治理制度。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 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 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 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 程序与规则等。保荐机构核查了上市公司内控制度建立与执行情 况,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本持 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有效执行了相关内控制 度。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 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 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 披露制度,并已按规定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 相关文件。
项目工作内容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 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 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 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保荐机构已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及时进 行事前审阅,并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 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不存在上市公司 不予更正或补充的情况。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 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 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 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 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 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保荐机构已及时审阅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 详见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二、信息披露审 阅情况”相关内容。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或纪律处 分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措施予以纠正。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 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13、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应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 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 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 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 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 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出现该等事项。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督促上市公司 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 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条 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 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 报告的其他情形。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 等事项。
项目工作内容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 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 质量。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定期现场检查 每年不应少于一次,负责该项目的两名保荐 代表人至少应有一人参加现场检查。保荐机构已制定现场检查的工作计划,并明确了 现场检查工作要求。
17、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项: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 嫌资金占用; (三)可能存在违规担保;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 公司利益;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六)本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 查的其他事项。出现上述情形的,保荐机构 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公司核实并披露, 同时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5日 内按规定进行专项现场核查。公司未及时披 露的,保荐机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出现该等事项。
18、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制度与执行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投 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 资金的使用及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持续关 注,督导公司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及募集 资金监管协议,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出具了关于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19、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是否存在未依法规范运作,未切实保 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侵害投资者利益的情 况。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 等事项。
项目工作内容
20、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情况。2025年度,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2025年1月18日,保荐机构发表《光大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2025年1月22日,保荐机构发表《光大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及 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余额的核查意见》; 2025年2月15日,保荐机构发表《光大证券关于 盛景微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以及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余额的 核查意见(修订稿)》; 2025年3月29日,保荐机构发表《光大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光大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光大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 司拟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2025年4月29日,保荐机构发表《光大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2025年5月10日,保荐机构发表《光大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2025年6月20日,保荐机构发表《光大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2025年7月10日,保荐机构发表《光大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核查意见》; 2025年7月19日,保荐机构发表《光大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2025年8月1日,保荐机构发表《光大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差异 化分红事项的核查意见》; 2025年11月18日,保荐机构发表《光大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核查意见》。
21、保荐机构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如 有)不适用。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光大证券盛景微2025年度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盛景微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重大风险事项
2025年,公司未发生重大风险事项,公司面临的风险因素主要如下:(一)业绩波动风险
随着民爆行业产能压减政策持续深化及产业集中度加速提升,国内爆破专用电子控制模块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行业进入深度整合与结构调整期。在此背景下,市场呈现两方面突出特征:一方面,上游原材料价格波动加剧供应链成本压力;另一方面,行业价格竞争趋于白热化,对企业的成本控制能力与盈利水平构成持续挑战。与此同时,下游客户对产品性能、品类丰富度及性价比提出更高要求。公司若能够紧密跟踪行业趋势,精准响应客户需求,并在供应链管理与成本优化方面保持优势,有望在市场洗牌中进一步扩大份额;反之,若未能有效应对成本上升压力或及时满足市场变化需求,则可能面临市场份额下滑、盈利能力减弱的风险,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二)国际化进程中的风险
当前,全球民爆行业正处于技术迭代的关键阶段,电子雷管作为传统工业雷管的升级替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尚未形成成熟稳定的竞争格局与统一的技术标准,仍处于市场培育与规模化应用探索期。在此背景下,公司推进国际化战略面临区域间法律法规差异、文化和技术水平差异、汇率波动及国际物流稳定性及地缘政治因素等多方面挑战和风险。

(三)应收账款回笼风险
2025年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为33,868.96万元,较上年末下降4.53%,占当期期末流动资产的比例为22.01%。若未来宏观经济环境发生不利变化,或部分客户自身经营状况、信用状况出现恶化,导致其履约能力下降,可能出现支付困难或延迟付款等情况,公司将面临应收账款无法及时足额收回的风险,进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四)存货减值风险
2025年末,公司存货主要由原材料、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半成品及发出商品等构成,账面价值为20,395.43万元,较上年末下降6.89%,占期末流动资产的比例为13.25%。若未来市场需求发生不利变化,或公司对市场需求的预测出现较大偏差,抑或存货管理不当导致产品滞销、库存积压,将可能导致存货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成本,从而需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四、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盛景微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黄腾飞 林剑云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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