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维科技(920957):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的核查意见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的核查意见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维科技”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和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4号——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汉维科技于2022年11月1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同意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861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6.50元/股,发行股数为15,572,134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101,218,871.00元,扣除主承销商、上市保荐人东莞证券的保荐承销费用人民币8,956,280.29元后的余额为人民币92,262,590.71元,已由东莞证券于2022年12月7日汇入汉维科技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总额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13,732,841.94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7,486,029.06元。截至2022年12月7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到账,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审验,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2]第ZC10382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根据该制度,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保荐机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自《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审议通过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署以来,公司一直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根据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要求向保荐机构提供专户资金使用。 截至2026年4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规定使用完毕,公司于 年 月 日注销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上述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后,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常平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三、募投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2年4月25日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募集资金运用方案及其可行性的议案》,以及于2022年10月2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募集资金运用方案及其可行性的议案》,以及《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关于募集资金运用情况的规定,公司募集资金用于以下项目:单位:万元
截至2026年4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余额情况如下:
本次拟结项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环保助剂生产建设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年产2.5万吨脂肪酸酯、2.5万吨脂肪酸酰胺、1万吨特种助剂项目,实施主体为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项目自2022年3月开始建设,截至2026年4月30日,公司的募集资金均已用于了募投项目建设,募投项目项下的2.5万吨脂肪酸酯等新产品已陆续投产并开始逐步释放产能,故公司予以结项,后续将使用自有资金继续投入剩余项目建设。 四、募集资金置换情况 2023年3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募集资金人民币3,607.42万元置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金额以及自有资金账户支付的发行费用。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相关审批程序合规有效,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募投项目延期情况 由于公司募投用地招拍挂等流程、相关部门审批募投项目建设设计方案耗时较长,加上宏观经济因素的影响,公司实际开工时间为2022年3月,远晚于备案原计划开工时间2020年12月,公司募投项目建设及与此相关的其它建设内容开展均有所推迟。为保证募投项目的建设成果能满足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及股东长远利益的要求,保障募集资金安全,公司在充分考虑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实施现状,在募集资金投资用途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公司审慎决定将募投项目的竣工投产时间延长至2024年3月31日,并于2023年8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在实际建设过程中,由于项目竣工验收过程较长,在项目完成竣工验收手续前公司无法如期开展设备设施的安装工作,导致募投项目无法在2024年3月31日投产。2024年4月15日,公司建筑主体已经竣工,正在办理项目竣工验收相关的各项手续,设备工艺前期的验证也已经完成,待相关手续完成后即可以进行设备的安装联机调试工作。为保证募投项目的建设成果能满足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及股东长远利益的要求,保障募集资金、施工过程以及设备运行安全。公司于2024年4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公司审计委员会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2024年12月26日,募投项目生产设备已完成安装、调试,公司对募投项目生产线进行了联机调试工作,募投项目符合试生产条件。2025年上半年,公司举行了募投项目脂肪酸酯等新产品的投产仪式并开始投产运营。 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仅涉及募投项目进度的变化,未改变项目的建设内容、实施主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总额,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六、本次拟结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结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以下简称“《9号指引》”)第二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下同)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2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豁免董事会审议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节余募集资金超过200万元或者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的,需经过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节余募集资金高于500万元且高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截至2026年4月30日,公司募投项目无结余资金,满足豁免董事会审议条件。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结项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4号——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结项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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