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松智能(688251):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井松智能”或“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负责井松智能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限自2022年6月6日至2025年12月31日。截至2025年12月31日,华安证券对井松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限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井松智能出具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与调查。 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井松智能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井松智能及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问询和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推荐股票上市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井松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主要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1、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2、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已于2025年6月取消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各项承诺; 3、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4、持续关注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6、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7、持续关注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与执行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投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并就募投项目延期、变更、超募资金使用等发表核查意见; 8、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工作报告、现场检查报告等相关文件; 9、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等文件约定的其他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公司于2023年12月26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募投项目“智能物流系统生产基地技术改造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延期;公司于2024年12月24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募投项目“智能物流系统生产基地技术改造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延期;保荐机构对前述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 公司于2025年5月16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5年6月3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和尚未使用的超募资金投入新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智能物流系统生产基地技术改造项目”尚未投入的募集资金11,245.08万元以及尚未使用的超募资金10,679.89万元(具体金额,包含利息、现金管理净收入,以实际结转时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准),用于“年产10,000台套智能物流装备生产线一期项目”建设。保荐机构出具了明管理、超募资金永久补流、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等事项,按照相关规定发表具体核查意见。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职期间,井松智能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通报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文件,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井松智能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代表人并与之沟通,且能够应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机构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 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职期间,井松智能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职地开展相关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井松智能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对公司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督导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间,井松智能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信息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的重大违规情形。 截至2025年末,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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