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高科(920718):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肥高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合肥高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合肥高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高科”“上市公司”“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本次发行持续督导期已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尽职调查阶段 保荐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申报文件,递交申请文件后,积极主动配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审尽职调查或核查,并按照当时有效的《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向北交所提交本次发行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履行职责。包括: 1、审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提交的其他文件;2、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发布风险揭示公告;3、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各项制度:(1)对上市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持续经营能力、控制权稳定的风险事项发表意见; (2)对上市公司发生的资金占用、关联交易显失公允、违规对外担保、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事项开展专项现场核查; (3)就上市公司存在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其他重大事项及时向北交所报告; 4、督促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守承诺,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5 、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募投项目延期 1、家电结构件及精密制造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从2024年12月31日调整到2025年12月31日 2024年10月,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董事会同意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本议通过《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延期,未改变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用途和投资规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监事会同意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延期。 国元证券对上述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2、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从2025年12月31日调整到2026年9月30日 受行业发展趋势变化以及土建施工验收时间推迟等因素影响,导致研发中心建设募投项目无法在2025年12月31日投入使用,公司将研发中心建设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长至2026年9月30日。 2025年12月,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等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对部分募投项目进行延期。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国元证券对上述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二)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所对上市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一是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未经董事会审议与批准,公司在临时报告中披露的内容与以上事实不符,信息披露不准确;二是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未明确责任追究内部制度、风险防控措施等内容。2025年12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下发了《关于对合肥高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80号),对公司和胡翔、汪晓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针对上述问题,公司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1、公司持续加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避免上述问题再次发生。 2、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公司已完善并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责任追究的内部制度、风险防控措施等内容。 四、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调查阶段 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资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五、对证券服务机构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 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发行人聘请的主要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尽职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及建议,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配合保荐机构、发行人提供专业意见。 六、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七、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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