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联股份(002846):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6年5月制定)
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GuangdongEnpackPackagingCO.,LTD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广东·汕头 二〇二六年五月 目 录 第一章总 则...................................................................................................................................3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和豁免披露的适用情形..............................................................................3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和豁免事项的管理......................................................................................4 第四章责任追究...............................................................................................................................5 第五章附 则...................................................................................................................................6 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结合《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和豁免披露的适用情形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和豁免事项的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暂缓和豁免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信息披露暂缓和豁免事务,证券事务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核程序: (一)公司相关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相关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涉及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第一时间向证券事务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并附上相关事项资料,提出申请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在《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签字,对申请、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上述资料由证券事务部进行审核,审核后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必要时可组织其他相关部门进行论证分析;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拟对披露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报董事长审批; (四)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相关事项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并由证券事务部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三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登记材料应当包括以下事项:(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根据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要求向证券事务部通报事项进展。 第十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10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对因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不符合有关规定、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情形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视情形根据公司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附件: 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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