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如科技(30130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时间:2026年05月07日 19:20:58 中财网
原标题:华如科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人编号:Z20374000申报时间:2026年5月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eijingHuaruTechnologyCo.,Ltd.
证券简称华如科技
证券代码301302.SZ
注册资本15586.5万元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4号楼君正大厦B座三层301-305 室、四层401-410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4号楼君正大厦A座4层,B座1 至4层;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5号楼中兴通大厦A座4 层,B座3层、4层401-1
法定代表人韩超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 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 制造;虚拟现实设备制造;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智 能无人飞行器销售;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应用软件 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 软件开发;智能机器人销售;动漫游戏开发;数字文化创意软件开发;会 议及展览服务;可穿戴智能设备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 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电话号码010-56380866-5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公司网址www.huaru.com.cn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26,370,00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52.0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72,031,1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96,785,540.13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75,245,559.87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2]第ZA90478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已存放于公司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含子公司)已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三、保荐工作概述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的相关规定,承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3、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6、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7、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8、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中信证券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需要保荐人处理的重大事项。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中信证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公司对中信证券及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持续督导工作开展的情形。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中信证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相关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中信证券的工作。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中信证券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对于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有部分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核查义务。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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