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锻科技(300258):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锻科技”或“公司”)2023年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精锻科技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保荐机构主动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精锻科技及其他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复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证券上市相关文件,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相关保荐代表人承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2、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 3、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4、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各项承诺;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中层管理人员培训; 6、认真履行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工作,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及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 2024年 8月,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考虑到客户需求变化和差异化竞争需要,为保证募投项目实施质量,公司谨慎放缓第二批生产线设备购置进度,将“新能源汽车电驱传动部件产业化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延长至 2025年 12月。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2025年 10月,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和募集资金专户及项目延期的议案》,鉴于全球市场竞争供应链格局变化,为配合欧美客户需求,提升生产效率和生产稳定性,公司增加“新能源汽车电驱传动部件产业化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将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调整至 2026年 6月。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公司已于 2025年四季度提交泰国公司增资的境外投资(ODI)申请,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 ODI审批尚在办理中。结合下游客户需求及募投项目进度,公司将相关设备分批在境内进行安装调试和投入使用;目前部分设备已完成安装并投入使用,其余设备将根据供应商交付进度陆续完成。公司将根据 ODI审批进展评估并调整募投项目实施安排,涉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等事项变更的,将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将实时跟踪该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督促公司就项目可能发生的变化情况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精锻转债”提前赎回并摘牌 公司于 2025年 7月 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精锻转债”的议案》,同意公司行使“精锻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 本次提前赎回系因自 2025年 6月 13日至 2025年 7月 3日,公司股票已出现任意连续 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 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精锻转债”当期转股价格 9.46元/股的 130%(即 12.30元/股),已满足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 30个交易日中至少 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已触发《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的有条件赎回条款。2025年 7月 31日为“精锻转债”赎回日,公司全额赎回截至赎回登记日(2025年 7月 30日)收市后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精锻转债”。自 2025年 8月 8日起,“精锻转债”(债券代码:123174)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 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并连续发布了多次提前赎回提示性公告,对可转债赎回结果及摘牌情况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对提前赎回“精锻转债”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三)公司业绩波动情况 公司 2025年营业收入 203,865.47万元,较上年增加 0.66%;2025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2,854.47万元,较上年减少 19.50%;2025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7,760.07万元,较上年减少 36.14%。保荐机构提请公司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跟踪经营业绩变化趋势,积极应对并采取合理有效措施提升业绩水平。 (四)保荐代表人变更 2025年 3月 25日,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赵冬冬女士因个人原因,不再担任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由徐荣健先生接替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公司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开展的情形。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尽职调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供专业意见,出具相关文件,并配合保荐机构的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并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曾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监管关注函,涉及公司 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之一“新能源汽车轻量化关键零部件生产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项目延期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触及下修条件后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等事项。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已完成监管关注函涉及事项的整改工作。 保荐机构已提请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高度重视监管关注函指出的问题,持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理解,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质量。除上述已披露事项外,保荐机构未发现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除上述未及时审议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外,精锻科技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使用募集资金均履行了相关的程序,未发现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未发现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精锻科技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存放、使用及管理情况的持续督导职责。同时,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延期募投项目后续投资进度、剩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公司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情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除本报告已披露的监管关注事项及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外,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徐 恩 徐荣健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5月7日 (本页无正文,为《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签名: 王苏望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5月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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