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钛股份(600456):2025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挂网资料)

时间:2026年05月08日 16:31:14 中财网
原标题:宝钛股份:2025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挂网资料)

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材料二 O二六年五月
目 录
一、会议议程
二、会议议案
1、审议听取《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度工作报
告》
2、关于审议《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的议案
3、关于审议《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5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4、关于审议《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
摘要的议案
5、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6、审议听取《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
报告》
7、关于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额度的议案
8、关于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议程
第一项、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报告会议出席情况
第二项、选举监票人
第三项、审议会议议案:
1、审议听取《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度工作报告》
2、关于审议《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3、关于审议《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4、关于审议《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5、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6、审议听取《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
7、关于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额度的议案
8、关于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第四项、投票表决
第五项、由监票人清点表决票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六项、主持人宣读股东会决议
第七项、由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宣读见证意见
第八项、与会董事签署会议决议
第九项、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度工作报告
各位股东:
现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董事会
2025年度工作报告》提交本次会议,请审议。(详见2026年4月28
日披露的《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第三节“管理
层讨论与分析”)
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8日
关于审议《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
现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的《公司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提交本次会议,请审议。

董事会拟以公司2025年12月31日总股本477,777,539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3.0元(含税),共分配现
金143,333,261.70元(含税),剩余利润结转下一年度。本年度不送股,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数额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35.75%。

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如发生变动,拟维
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8日
关于审议《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
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
作》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现将《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提交本次会议,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审议。(详见公司2026年4月28日披
露的《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
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8日
关于审议《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各位股东:
现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的《宝鸡钛业股
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提交本次会议,请审议。(详见公司2026年4月28日披露的《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
度报告》及其摘要)
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8日
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公司
2025年关联交易发生情况及2026年关联交易预计情况提交本次会
议,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审议。

(详见公司2026年4月28日披露的《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8日
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
现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的《宝鸡钛业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提交本次会议,请审议。[详见公司2026年4月28日披露的《公司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
(孙军)》《公司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杨锐)》《公司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沈灏)》《公司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潘颖)》]
独立董事:孙军、杨锐、沈灏、潘颖
2026年5月18日
关于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
贷款额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2026年度生产经营安排,本年度需向金融机构申请总
额不超过人民币60亿元的贷款(含原已取得的金融机构贷款数额),
其中: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50亿元,宝钛华神钛业有限公司2亿
元,宝鸡宝钛合金材料有限公司2亿元,陕西宝钛万豪钛业有限公司
4亿元,宝鸡宝钛精密锻造有限公司1亿元,西安宝钛航空材料有限
公司1亿元。

上述额度在实际贷款时须公司审批,公司将根据生产经营需要,
在总额范围内确定具体贷款金额。

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贷款相关法律文件[董事长签署(决
定)金额单笔不得超过2.5亿元(含2.5亿元)],授权期限为2026
年1月1日至2026年度股东会召开日止。

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
东审议。

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8日
关于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各位股东: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落实<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要求
的通知》及陕西监管局关于建立薪酬管理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管理办法》。

现将上述制度提交本次会议,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审议。

附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管理办法》
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8日
附件
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责权利相匹配的激励约束机制,合理确定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及支付方式,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工作积极性及促进其勤勉尽责,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
展及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
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成员,包括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包括
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及未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指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是
指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履行相应职责所领取的相应
报酬。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与公司规模与业绩及工作目
标挂钩的原则,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
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
与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政策。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
策,并负责向股东会说明。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七条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审查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结构,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标准并监督考核,并就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
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
划;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止付追索事项;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为履行上述职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通常有权索取相关资
料、要求管理层配合,并在必要时聘请独立专业机构(如薪酬咨
询公司、法律顾问等)提供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公司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
施。

第三章薪酬构成与确定
第九条董事薪酬规定:
(一)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决定。

(二)非独立董事:
1.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根据其
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相应的岗位薪酬,不再另行发放董事
津贴。

2.不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董事职
务薪酬。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及确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
专项奖励或单项奖励等部分构成,并按规定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
保障。

(一)基本年薪
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年薪是年度基本收入,根据岗位职责和
市场水平等因素确定。原则上按月支付。基本年薪占年度薪酬(基
本+绩效)的比例不高于50%。

(二)绩效年薪
1.占比:绩效年薪原则上不低于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总额的
50%。

2.核定依据:绩效年薪根据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及个
人岗位贡献确定。计算公式依照年度及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规
定。

3.支付方式:绩效年薪与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挂钩,在年
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发放。

(三)任期激励
任期激励与高级管理人员任期经营目标挂钩,以三年为一个
任期(与聘任期限一致)。任期结束后,依据高级管理人员《任
期经营业绩责任书》进行任期考核评价,根据考核结果一次性兑
现任期激励。

第十一条专项奖励或单项奖励
公司内部专项奖励或单项奖励,参照公司《单项奖励管理办
法》执行,由专项工作管理部门或项目组分配,单项奖励若涉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纳入年度绩效薪酬基数。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分配的专项奖励或单项奖励收入,年底可将汇总收入随同
绩效年薪考核结果一并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第四章 考核内容与指标
第十二条 考核内容与指标设定
考核指标分由经营效益类指标、重点工作类指标和和管理类
指标三部分构成。

(一)经济效益类指标:包括利润总额、营业收入、净资产
收益率、经济增加值(EVA)、资产负债率等。

(二)重点工作类指标:针对公司战略重点,如市场占有率、
科技创新成果、重大项目推进等。

(三)管理类指标:包括合规经营、风险防控、安全生产、
党建廉政等。指标设定应体现“一企一策”、“一岗一策”,突出
差异化。

第五章考核程序
第十三条考核实施程序
(一)目标制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于每年初,结合公司战
略规划、年度预算,提出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及年度考核建议方案,
报董事会审定后,授权董事长与高级管理人员签订《任期经营业
绩责任书》、《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董事长可授权总经理与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年度经营业绩责
任书》。

(二)过程监控:公司内部考核管理部门定期跟踪考核指标
完成情况,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报告。对因重大政策调整、不可
抗力等客观因素确需调整考核目标的,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
并报董事会批准后可进行调整。

(三)年终考核:年度结束后,考核部门依据经审计的财务
数据,结合定量指标和定性评价,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综合评分
后,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四)结果确认: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高级管理人员考核
结果及薪酬分配方案报董事会审批。

(五)任期考核:任期结束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任期
内各年度考核结果及任期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分,将高
级管理人员任期考核结果及任期薪酬分配方案报董事会审批,确
定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激励兑付金额。

第六章薪酬兑现与追索扣回
第十四条薪酬支付
(一)基本年薪按月支付。

(二)绩效年薪在考核后,并经董事会批准后发放。发放时
间一般应为年报披露后。

(三)任期激励在任期考核结束后,并经董事会批准后发放。

发放时间一般应为任期末年年报披露后。

(四)专项奖励或单项奖励,根据专项考核情况发放。

第十五条止付与追索机制(“薪酬追回”条款)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启动薪酬止付
及追索程序,视情节轻重停付未支付薪酬,并追回已发放的绩效
年薪和任期激励:
(一)公司因财务造假、会计差错等导致财务报告追溯重述
的;
(二)高级管理人员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如财务造假、资
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负有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的;
(三)发生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环境事故,给公司造
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忠实勤勉义务,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五)董事会认定的其他应当止付或追索的情形。

对于离任或退休的高级管理人员,若其在职期间的责任导致
上述情形发生的,仍保留追索权利。

第七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履职待遇与业务支出
履职待遇(办公用房、交通、培训等)及业务支出(公务接
待、差旅等),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公司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不纳入薪酬总额。

第十七条监督机制
(一)信息披露: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相关薪酬情况。

(二)回避制度: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讨论和评价相关成员
个人薪酬时,当事人应当回避。

(三)审计监督: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对薪酬发放的合规
性进行审计。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上级国资管理部门的相关规
定抵触的,按照上级国资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办法的
修改、补充须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及考核部门负责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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