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美家居(603818):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
时间:2026年05月08日 16:41:43 中财网 |
|
原标题:
曲美家居: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 保荐机构名称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保荐机构编号 | Z26774000 |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 情况 | 内容 |
| 保荐机构名称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
镇B7栋401 |
| 主要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乙9号金融街中心C座21层 |
| 法定代表人 | 江禹 |
| 联系人 | 陈奕彤、张芸维 |
| 联系电话 | 010-56839300 |
| 情况 | 内容 |
| 发行人名称 | 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证券代码 | 603818.SH |
| 注册资本 | 68,654.3855万元 |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彩祥东路11号 |
| 主要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顺黄路217号 |
| 法定代表人 | 赵瑞海 |
| 实际控制人 | 赵瑞海、赵瑞宾 |
| 联系人 | 孙潇阳 |
| 联系电话 | 010-84482500 |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
|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 2024年1月5日 |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4年1月25日 |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 2024年度报告于2025年4月29日披露
2025年度报告于2026年4月29日披露 |
四、保荐工作概述
| 项目 | 工作内容 |
| 1、尽职推荐工作 |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
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证券
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证券交易所的意见
进行答复,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
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按
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
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 2、持续督导期间 |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情况 | 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事前审阅或
及时事后审阅。 |
| (2)现场检查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2025年4月28日至4月
30日、2026年4月29日至4月30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主
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募投项目
建设进展情况、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
关系管理等情况。 |
| 项目 | 工作内容 |
|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
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
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
|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
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情况 |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出具的对
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核
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管理和使用情况。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
532,595,752.12元,投资于“河南曲美家居产业二期项目”、“Ekornes
挪威工厂产能升级建设项目”以及“偿还借款及补充流动资金”。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159,770,000.00
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73,724,378.71元(含已结算利息),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为300,000,000.00元。 |
|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
股东会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列席了发行人部分现场召开的股
东会、董事会,了解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
策情况。对于保荐代表人未能列席的会议,保荐代表人均事先审
阅会议通知、议题,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督导发行人按规
定召开。 |
|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
意见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于2024年1月26日对发行人使用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发
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法
律程序,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
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募
集资金置换行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形;
保荐机构于2024年1月26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
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
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
公司运营成本,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
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 |
| 项目 | 工作内容 |
| | 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2024年1月26日对发行人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
募集资金金额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拟投
入募集资金金额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
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该事项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
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拟
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2024年7月22日对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限售股上市流通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
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
则和股东承诺。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禁申请符合相关规定,
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
对曲美家居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2025年1月7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
司运营成本,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综上,保荐人
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
议。
保荐机构于2025年2月10日对发行人部分募投项目重新论
证并延期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
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基于募投项目投资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决
定,仅涉及募投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的变化,不涉及募
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投资规模的变更,不存在
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本次募投项目重新论证
并延期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
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综上,保荐
人对曲美家居本次募投项目重新论证并延期的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2025年4月29日对发行人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曲美家居2024年募集资金存 |
| 项目 | 工作内容 |
| | 放和使用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重大情形。
保荐机构于2026年1月7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
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
司运营成本,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
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八
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
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
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
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2026年4月29日对发行人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曲美家居2025年募集资
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
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
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
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重大情形。 |
|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
相关人员切实履行承诺。 |
|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
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
问询、安排约见、报送
文件等)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
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
| (9)其他 | 无。 |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保荐总结报告书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保荐总结报告书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
曲美家居“河南
曲美家居产业二期项目”、“Ekornes挪威工厂产能升级建设项目”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华泰联合证券作为
曲美家居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将继续对
曲美家居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