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昌化工(00227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中国上海山西北路99号苏河湾中心MT25-28层 邮编:200085 电话:(8621)5234-1668 传真:(8621)5243-3320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8日(星期五)在张家港市华昌东方广场四楼公司会议室(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东路11号)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刘放律师、王蔚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6年4月1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并于2026年4月1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媒体披露媒体和网站上刊载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11)。公司发布的上述通知载明了会议届次、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参与会议的股东登记办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投票程序及注意事项等。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8日下午13:00至15:00,在张家港市华昌东方广场四楼公司会议室(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东路11号)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身份凭证等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89,268,7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739%。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23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505,4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8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4、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如下议案(非累积投票议案): 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还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了述职。 2、《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3、《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4、《关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考评计划方案的议案》。 5、《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6、《关于为子公司等银行综合授信等提供担保的议案》。 7、《关于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8、《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9、《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本次股东会中,上述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进行单独计票,且均为非累积投票的议案。议案8和议案9为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须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表决情况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徐 晨________________ 刘 放________________ 王 蔚________________ 2026 5 8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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