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莱科技(300771):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300771 证券简称:智莱科技 公告编号:2026-025 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情况。 3、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8日(星期五)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5月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8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天安云谷二期四栋37层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会召集人: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干德义 6、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2026年4月30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0人,代表股份98,875,6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0747%(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下同)。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85,018,2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178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5人,代表股份13,857,4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96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7人,代表股份18,965,7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70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17,121,2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85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4人,代表股份1,844,4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49%。 (2)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以现场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结果如下:1、审议通过《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总表决情况: 反对9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3%;弃权6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805,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53%;反对9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61%;弃权6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86%。 2、审议通过《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总表决情况: 同意98,740,4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33%;反对9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3%;弃权4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830,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71%;反对9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61%;弃权4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67%。 3、审议通过《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8,717,4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00%;反对11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1%;弃权4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807,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59%;反对11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58%;弃权4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3%。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继续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98,712,7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52%;反对9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3%;弃权7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802,8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11%;反对9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61%;弃权7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28%。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暨关联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675,1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642%;反对9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48%;弃权1,26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605,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281%;反对9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61%;弃权1,26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958%。 关联股东干德义先生回避表决。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继续开展外汇套期保值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8,715,4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80%;反对9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3%;弃权6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805,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53%;反对9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61%;弃权6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86%。 7、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643,4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899%;反对12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16%;弃权1,20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9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630,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9599%;反对12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23%;弃权1,20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678%。 关联股东干德义先生、王兴平先生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97,540,4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496%;反对12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89%;弃权1,20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630,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9599%;反对12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23%;弃权1,20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678%。 9、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8,715,4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80%;反对12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4%;弃权3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805,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53%;反对12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38%;弃权3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0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罗逢林、袁慧璇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5月8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