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森股份(300335):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时间:2026年05月08日 19:21:16 中财网
原标题:迪森股份: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335 证券简称:迪森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2
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3、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8日(星期五)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8日9:15-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沧联二路5号迪森股份一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常远征先生。

6、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88名,代表191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26,843,0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91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6名,共代表股东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24,233,0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44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8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610,0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71%。

其中,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如下: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375,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7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8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610,0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71%。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7、公司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耿玲玉律师、王念慈律师对此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6,400,9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15%;反对385,1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36%;弃权5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543,3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130%;反对385,1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347%;弃权5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23%。

本议案获得了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6,418,7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55%;反对382,0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12%;弃权4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561,1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9104%;反对382,0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829%;弃权4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67%。

本议案获得了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6,408,7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76%;反对378,2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82%;弃权5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551,1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7433%;反对378,2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194%;弃权5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73%。

本议案获得了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4、《关于公司董事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38,1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204%;反对429,3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705%;弃权12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9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435,8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170%;反对429,3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732%;弃权12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98%。

其中关联股东常厚春先生(持有表决权股份50,919,599股)、李祖芹先生(持有表决权股份39,907,935股)、马革先生(持有表决权股份25,103,259股)、CHANGYUANZHENG(常远征)先生(持有表决权股份4,924,491股)回避了表决。

本议案获得了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5、《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6,393,7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57%;反对384,4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31%;弃权6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536,1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927%;反对384,4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230%;弃权6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43%。

本议案获得了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6、《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并执行2026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26,397,1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84%;反对382,0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12%;弃权6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539,5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495%;反对382,0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829%;弃权6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76%。

本议案获得了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7、《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6,336,9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10%;反对372,4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36%;弃权13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479,3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5438%;反对372,4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225%;弃权13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37%。

本议案获得了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8、《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360,4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573%;反对427,1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364%;弃权19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0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360,4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573%;反对427,1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364%;弃权19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063%。

其中关联股东常厚春先生(持有表决权股份50,919,599股)、李祖芹先生(持有表决权股份39,907,935股)、马革先生(持有表决权股份25,103,259股)、CHANGYUANZHENG(常远征)先生(持有表决权股份4,924,491股)、岳艳女士(持有表决权股份2,250股)回避了表决。

本议案获得了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耿玲玉律师、王念慈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与会股东、董事和会议记录人签字确认并盖章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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