蠡湖股份(300694):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300694 证券简称:蠡湖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4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1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刊登了《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22)。 2、召开时间:2026年5月8日(星期五)下午2时30分 3、召开地点: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天竹路2号公司六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秋志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8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63,775,4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17,070,376股的29.380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62,732,5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99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8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042,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04%。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8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043,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07%。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就2025年度履职情况作了述职报告。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一)《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3,371,0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59%;反对39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01%;弃权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会上述职,与会股东未对独立董事述职提出异议。 (二)《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3,370,0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43%;反对39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17%;弃权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关于拟聘任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3,370,0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43%;反对39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01%;弃权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5%。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63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1500%;反对39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013%;弃权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87%。 (四)《关于董事2026年度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3,177,7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28%;反对57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57%;弃权2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5%。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4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7216%;反对57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3522%;弃权2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62%。 (五)《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3,364,5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57%;反对40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03%;弃权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63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6229%;反对40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5242%;弃权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29%。 (六)《关于预计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融资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63,190,0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21%;反对57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40%;弃权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七)《关于2026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3,190,0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21%;反对57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40%;弃权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本项议案经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八)《关于制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3,187,9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88%;反对57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72%;弃权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九)《关于拟购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 关联股东史开旺先生、潘杰先生、陈瑶女士、陈平先生回避表决了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62,899,0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无关联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63%;反对57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无关联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97%;弃权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无关联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十)《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3,190,0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21%;反对57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40%;弃权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本项议案经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5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003%;反对57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2468%;弃权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2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委派了张思远律师、陈艺臻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八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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