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目药业(600671):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05月08日 19:41:08 中财网
原标题:天目药业: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288号国华人寿金融大厦1107A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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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五月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泽昌证字2026-01-05-02
致: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出席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2026年4月17日召开的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召集的。公司已于2026年4月18日在《证券日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发布《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6 5 8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年 月 日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博亚时代中
心1803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自2026年5月8日至2026年5月8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4,264,825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量44.5601%,其中: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量的0%。

2、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7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4,264,8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量的44.560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7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85,36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1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7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585,36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15%。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对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议案按照会议议程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无股东出席,不涉及现场投票的监票、计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数据。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53,757,92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58%;反对:496,80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55%;弃权:1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7%。

2、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53,689,62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400%;反对:514,00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72%;弃权:6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8%。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10,1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7180%;反对:514,0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4216%;弃权:6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604%。

3、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53,755,92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21%;反对:496,80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55%;弃权:1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4%。

4、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度资金综合授信预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53,736,32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260%;反对:497,00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58%;弃权:3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2%。

5、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度对外担保预计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53,696,52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527%;反对:507,10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44%;弃权:6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9%。

6、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购买董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53,477,52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491%;反对:755,80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28%;弃权:3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1%。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98,0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3394%;反对:755,8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6736%;弃权:3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70%。

7、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53,744,72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15%;反对:518,00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45%;弃权: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65,2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1936%;反对:518,0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6739%;弃权: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5%。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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