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族数控(301200):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20层 邮编:100005 电话:(86-10)85191300 传真:(86-10)85191350 [email protected]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北京总部 电话:(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86-21)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86-20)2805-9088 深圳分所 电话:(86-755)2939-5288 传真:(86-10) 8519-1350 传真:(86-21)5298-5492 传真:(86-20)2805-9099 传真:(86-755)2939-5289杭州分所 电话:(86-571)2689-8188 成都分所 电话:(86-28)6739-8000 西安分所 电话:(86-29)8550-9666 青岛分所 电话:(86-532)6869-5000 传真:(86-571)2689-8199 传真:(86-28)67398001 传真:(86-532)6869-5010大连分所 电话:(86-411)8250-7578 海口分所 电话:(86-898)3633-3401 香港分所 电话:(852) 2167-0000 纽约分所 电话:(1-737) 215-8491 传真:(86-411)8250-7579 传真:(86-898)3633-3402 传真:(852) 2167-0050 传真:(1-737) 215-8491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贵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26年3月31日及2026年4月18日在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和《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于同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上披露了《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通告》,决定于2026年5月8日召开本次股东会。据此,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股东会通知》中有关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三)根据本所律师核查,2026年5月8日,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贵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 (四)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8日上午10:00在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重庆路大族激光智造中心3栋7楼一区A01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杨朝辉主持。 (五)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综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提交的相关资料的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情况如下: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表明贵公司截至2026年4月27日下午3:00交易收市时A股《股东名册》及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提供的表明贵公司截至2026年5月8日营业日结束时H股《股东名册》、贵公司提供的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统计资料、身份证明和相关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会的A股及H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20名,代表贵公司股份388,863,455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5209%。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A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7名,代表贵公司股份370,871,466股,占贵公司A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1595%。上述A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H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贵公司股份17,991,989股,占贵公司H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102%。上述H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资格由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贵公司予以认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A股股东共130名,代表贵公司股份13,688,077股,占贵公司A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169%。 (三)根据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及会议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一)根据会议通知,贵公司的A股股东可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参加表决,H股股东可现场投票参加表决,并且贵公司明确了各种投票方式的表决时间和表决程序,符合《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股东会现场会议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二)根据贵公司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的清点,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大族数控2025年年度股东会投票结果统计表》,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三)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综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华晓军 经办律师: 张宗珍 经办律师: 黄嘉瑜 二〇二六年五月八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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