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赛龙(301131):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 告书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赛龙”“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聚赛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限已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问询意见进行答复,并与审核人员进行专业沟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推荐证券上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工作包括: 1、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了审阅;2、持续关注发行人的经营情况; 3、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4、持续关注并督导发行人现金管理、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按照相关规定对涉及事项发表意见; 5、持续关注发行人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督导相关各方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6、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7、对发行人董事、时任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8、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存在延期的情形 2024年12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结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和实际情况,在实施主体、投资总额、资金用途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对“华东生产基地二期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2024年12月31日延期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审计委员会出具了表示同意的意见。 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无异议,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存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2025年7月3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华东生产基地二期建设项目”已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公司同意募投项目进行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1,188.86万元(含现金管理取得的理财收益及活期利息收入,具体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算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审计委员会出具了表示同意的意见。 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无异议,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职期间,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通报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文件,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持续督导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积极配合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为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本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和核查,认为公司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林 颖 白毅敏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王 军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5月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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