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迈特(301367):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迈特”、“公司”、“发行人”或“上市公司”)于2022年11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作为瑞迈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截至目前,持续督导期已满,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瑞迈特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瑞迈特及其他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复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推荐股票上市相关文件,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规定,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1、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2、督导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上市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 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4、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5、定期对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持续督导培训;6、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 公司于2022年12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增加全资子公司东莞怡和嘉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相应增加东莞怡和嘉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地址,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天津怡和嘉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和东莞怡和嘉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增资。 保荐机构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核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不存在与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相冲突的情况,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对上述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核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无异议。 (二)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以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 公司于2023年10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以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增加全资子公司天津怡和嘉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为募投项目“营销网络及品牌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并将募投项目“年产30万台呼吸机及350万套配件”、“营销网络及品牌建设项目”、“医疗设备研发中心项目”的预计达到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保荐机构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核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以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充分考虑了募投项目的实际实施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长期经营发展规划,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上述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回购公司股份 公司于2024年4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回购公司股份,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保荐机构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核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回购股份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回购股份方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四)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 公司于2024年12月26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实施情况,对“营销网络及品牌建设项目”及“医疗设备研发中心项目”内部投资结构进行调整。 保荐机构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核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是充分考虑了行业及公司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长期经营发展规划,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调整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事项无异议。 (五)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部分募投项目延期 公司于2026年2月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部分募投项目重新论证及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调整“营销网络及品牌建设项目”及“医疗设备研发中心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并将募投项目“年产30万台呼吸机及350万套配件”“营销网络及品牌建设项目”的预计达到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至2027年12月31日;将募投项目“医疗设备研发中心项目”的预计达到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至2026年12月31日。 保荐机构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核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部分募投项目重新论证及延期是公司充分考虑了募投项目的实际实施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长期经营发展规划,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上述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 公司于2026年4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10,000万元向天津怡和嘉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年产30万台呼吸机及350万套配件”、“营销网络及品牌建设项目”和“医疗设备研发中心项目”。 保荐机构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核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无异议。 (七)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建设新项目 公司于2026年4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建设新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超募资金(含利息、现金管理收益等)合计约30,901.49万元(美元按照2025年12月31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列示,具体以实际汇出日的汇率折算成的人民币金额为准)用于海外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保荐机构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核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建设新项目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该事项除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外,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事项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建设新项目,系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八)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回购公司股份 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回购公司股份,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保荐机构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核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回购股份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回购股份方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尽职调查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及评估师等中介机构提供发行上市所需文件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按时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培训;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在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募集资金使用。发生重要事项时,上市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进行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七、对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上市公司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在尽职推荐、持续督导期间,能够尽职开展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并配合保荐机构的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仍有部分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核查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页)法定代表人: 陈亮 保荐代表人: 陈婷婷 杨桐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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